细说“大改”之后的《检察官法》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自1995年2月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后,分别在2001年、2017年历经两次修改。今年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检察官法》,该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缘起

此次对《检察官法》作出的全面修订,被业内称之为一次“大改”。新修订的《检察官法》写入“保障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对检察官的职责、监督管理、职业保障等多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巩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对于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职、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深远意义。

为此,记者邀请了辽沈地区的专家学者以及一线法律工作者以专业的视角解读“大改”后的《检察官法》。

访谈嘉宾

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处长 范伟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徐阳

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姚磊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 关晓杰

全国人大代表、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李宗胜

沈阳市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孙长江

辽宁法制报:《检察官法》修订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范伟: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检察工作和检察官队伍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对检察官队伍建设和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改完善《检察官法》十分必要。

这次修订《检察官法》是全面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是通过立法来确认和巩固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和员额制管理等一系列的措施上升为法律。

此次修改对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惩戒、兼职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确保了检察官在合法范围内行使权力。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检察官的管理措施,真正做到有权不任性、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辽宁法制报:此次修订对检察官遴选的工作经历和年限等要求都作出了调整,还特别增加了有领导职务检察官的任职要求,这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徐阳:提升选任检察官的专业化要求。新修订的《检察官法》提高了检察官的入职门槛:在原来“本科学历”基础上,增加了“学位”要求;在特殊地区担任检察官,也必须达到本科毕业条件;提高了担任检察官应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新修订的《检察官法》中增加了有领导职务检察官的任职要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形成具有流动性的开放选任机制。初任检察官不但可以从检察队伍中产生,而且可以“根据检察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由此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内部的良性互动。检察官选任制度中构建了对下级检察官的激励机制:“初任检察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要逐级遴选”。

构建科学民主的遴选程序。新修订的《检察官法》中对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职权、人员构成、日常工作运行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检察官选任制度充分吸纳近年来检察体制改革成果,既体现一定的前瞻性,顺应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之大势,又符合我国当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充满生机活力的检察官选任制度必然成为促进检察队伍发展的核心推动力。

辽宁法制报:新修订的《检察官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四大检察”职能,还增加了“检察官对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的规定,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调整?

姚磊:明确“四大检察”职能是对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答好新时代人民考卷的基本要求,新时代检察工作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全面协调充分发展,需要做优刑事检察,突出刑事检察的专业化,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坚持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既依法追诉犯罪,又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做强民事检察,加强对深层次违法问题的监督,加大惩治虚假诉讼力度,加大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支持力度;做实行政检察,做到精准监督,做一件成一件、成一件影响一片,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共同推进依法行政;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以更高站位、更新理念、更多举措持续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努力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大检察”职能的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离不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落实。新修订的《检察官法》充分吸收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果,“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是“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的直接体现,回避、考核、惩戒等制度是为了在“充分放权”基础上实现“有效监督”。

关晓杰:之所以这样调整,是全面贯彻实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需要。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八项职权。《检察官法》作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下位法,应当也确有必要对检察院的职权作出进一步细化和衔接,确有必要在检察官的职责中予以进一步明确。此外,还有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英雄烈士保护法》的需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需要以及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司法需求的需要。

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要落实好司法体制改革,就要抓好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因此,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此次修法的重点之一。增加“检察官对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责任制的界限。

辽宁法制报:新修订的《检察官法》为何增加了很多对检察官履职的监督内容?

李宗胜:从新修订的《检察官法》第一条规定就可以看出,该法的目的是要“全面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并通过检察官独立依法行使检察权“保障司法公正”。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拥有法律正确实施和司法监督的权利,监督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组织首先就要树立权威性和公信力,这就决定了检察官的兼业禁止以及利害关系人回避等制度的设立,其原因就是保持检察官队伍的廉洁自律和秉公执法形象,这是确保检察官队伍纯洁的基础防线。

要监督检察官队伍,让监督制度管用,就必须在规范其行为的同时有相应的惩戒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检察制度的改革实践,将制度和措施上升为法律,是必然结果。必须首先刀刃向内,从法律层面对干预插手司法活动、违规过问案件等以权谋私现象说不,并设立相应的惩戒制度,使监督权不任性、检察权不放任,这是国家法治建设制度的一项重要保障。

仅有“清规戒律”,没有制度保障,绝不是科学立法的本质与追求,所以,还要从制度上保障优秀的检察官在组织上、社会上、制度上的认可度,因此,要设立对检察官任职的动态考评机制。能者上,能者优,畅通优秀检察官的职级待遇,这就从法律上形成了宽严相济的良好态势,为建立一支优秀的检察官队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辽宁法制报:新修订的《检察官法》为何强调检察官的公正义务和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如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孙长江:检察官的公正义务是一种致力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旨在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检察官唯有恪守公正义务,才能保证通过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实现惩治犯罪的目的,既能保证无罪的人不受法律的追究,又能确保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审判,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检察官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尊重和保障人权,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确保每个案件的参与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确保没有冤假错案的发生。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载入《宪法》,成为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而依宪治国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重点与关键。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一般在以下四个环节实现:刑事立案的环节,对不当立案或越权管辖的案件,以及证据和事实明显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监督或支持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审查起诉环节,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加强审前把关,发挥过滤功能,确保不进入审判程序;审判环节,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听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无罪的辩护;司法救济环节,发挥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发现有冤假错案,可以自我纠错,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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