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馬車正常行駛中自燃車主索賠50萬,寶馬:沒有證據證明自燃是質量問題

原標題:進口寶馬車高速路自燃,車主索賠50萬

2018年五一當天,黃先生駕駛著車齡不足五年的進口寶馬轎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結果發現車漏油,並很快自燃燒燬了。黃先生認為車輛存在質量問題,於是將銷售商、進口商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50餘萬元。

2019年5月6日,此案在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審理。

車主:車輛正常行駛中自燃

黃先生是江西九江人,2013年9月23日,其從北京京順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順寶公司)購買了一輛寶馬730Li轎車。黃先生稱,此後,其一直正常駕駛該車,沒有加裝設備。

2018年5月1日14時10分許,黃先生駕駛該車行駛至湖南省境內的嶽臨高速時,發現發動機艙下方漏油並出現小火苗,後整車燒燬,經鑑定直接原因為爆缸機油濺出。

黃先生認為,自燃的車輛存在嚴重產品缺陷,導致車輛燒燬、車上財物損毀。為此,黃先生將京順寶公司以及該車進口商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馬公司)、車輛保險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京順寶公司支付車輛損失499824元、其他財物損失18300元,寶馬公司與平安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在法庭上,黃先生對其主張的損失解釋稱,寶馬轎車購買時的價格是709020元,經過折損後,按照商業保險單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責任限額主張為499824元。其他財務損失包括由於車輛自燃導致路面和護欄的損失、車輛後備箱財物等共18300元。

寶馬:沒有證據證明自燃是質量問題

寶馬公司當庭答辯稱,不同意黃先生的全部訴求。寶馬公司認為,涉案車輛進口手續合法,並不存在質量缺陷。黃先生提交的鑑定意見書沒有效力,且只寫明瞭起火原因,而並未證明起火與車輛質量存在因果關係。

寶馬公司稱,據其瞭解,火災發生後,黃先生並未及時施救,車上也並未配備滅火器。此外,寶馬公司認為車輛及其他財物損失的價值需由黃先生進一步舉證證明。

車輛銷售方京順寶公司同樣以無證據證明起火由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為由,不同意黃先生的全部訴求。

另一被告平安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並未到庭答辯。

雙方對鑑定各執一詞 法院委託鑑定機構

在黃先生當庭展示的證據中,有一份湘警職院司鑑所出具的《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書》中載明發動機第五缸連動杆兩側斷裂,第二缸連動杆右側斷裂。黃先生認為此《鑑定意見書》可以證明車輛存在質量問題。

但寶馬公司和京順寶公司認為,這份《鑑定意見書》沒有鑑定人員簽字,沒有鑑定機構蓋章,而且並未給出“連桿斷裂”的原因,所以並不認可。

此前,黃先生向法院申請了對車輛自燃原因及車輛是否存在產品缺陷等進行鑑定,法院當庭宣佈由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鑑定中心進行司法鑑定。

此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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