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正常行驶中自燃车主索赔50万,宝马:没有证据证明自燃是质量问题

原标题:进口宝马车高速路自燃,车主索赔50万

2018年五一当天,黄先生驾驶着车龄不足五年的进口宝马轿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结果发现车漏油,并很快自燃烧毁了。黄先生认为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将销售商、进口商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50余万元。

2019年5月6日,此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车主:车辆正常行驶中自燃

黄先生是江西九江人,2013年9月23日,其从北京京顺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顺宝公司)购买了一辆宝马730Li轿车。黄先生称,此后,其一直正常驾驶该车,没有加装设备。

2018年5月1日14时10分许,黄先生驾驶该车行驶至湖南省境内的岳临高速时,发现发动机舱下方漏油并出现小火苗,后整车烧毁,经鉴定直接原因为爆缸机油溅出。

黄先生认为,自燃的车辆存在严重产品缺陷,导致车辆烧毁、车上财物损毁。为此,黄先生将京顺宝公司以及该车进口商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车辆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京顺宝公司支付车辆损失499824元、其他财物损失18300元,宝马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庭上,黄先生对其主张的损失解释称,宝马轿车购买时的价格是709020元,经过折损后,按照商业保险单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主张为499824元。其他财务损失包括由于车辆自燃导致路面和护栏的损失、车辆后备箱财物等共18300元。

宝马:没有证据证明自燃是质量问题

宝马公司当庭答辩称,不同意黄先生的全部诉求。宝马公司认为,涉案车辆进口手续合法,并不存在质量缺陷。黄先生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没有效力,且只写明了起火原因,而并未证明起火与车辆质量存在因果关系。

宝马公司称,据其了解,火灾发生后,黄先生并未及时施救,车上也并未配备灭火器。此外,宝马公司认为车辆及其他财物损失的价值需由黄先生进一步举证证明。

车辆销售方京顺宝公司同样以无证据证明起火由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为由,不同意黄先生的全部诉求。

另一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并未到庭答辩。

双方对鉴定各执一词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

在黄先生当庭展示的证据中,有一份湘警职院司鉴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中载明发动机第五缸连动杆两侧断裂,第二缸连动杆右侧断裂。黄先生认为此《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但宝马公司和京顺宝公司认为,这份《鉴定意见书》没有鉴定人员签字,没有鉴定机构盖章,而且并未给出“连杆断裂”的原因,所以并不认可。

此前,黄先生向法院申请了对车辆自燃原因及车辆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等进行鉴定,法院当庭宣布由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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