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警察來了"致賭客墜樓身亡遭索賠52萬,判決書再現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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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廣東順德發生一起案件:張某等人在一間出租屋內賭博時遇公安部門執法,賭場望風人員一句“警察來了”嚇得張某慌不擇路,從樓頂墜亡。事後,張某的父母和妻兒將開設賭場的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52萬餘元。案件發生後,網上形成涇渭分明的兩種態度:一種認為張某自己“不作就不會死”,怨不得別人,更別提索賠;另一種則認為如果不是這一聲“警察來了”,張某不會驚慌失措以致墜樓。3月1日這一案件已經宣判。法院判決原告敗訴:避免違法犯罪者誤認“逃避執法可獲得補償”這份編號為“(2016)粵0606民初9446號”的“張某等與楊某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上看到,法院並未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書中說明:“張某的死亡令人惋惜,但逃避執法的行為不能得到鼓勵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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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長松、賀補伢等與楊成良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一審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粵0606民初9446號


原告:張長松,

原告:賀補伢,

原告:閔紅蘭,

原告:張旋,

四原告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許國強,廣東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成良,

被告:毛朝容

被告:蔣貴林,

三被告共同委託代理人馮國良,廣東沛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長松、賀補伢、閔紅蘭、張旋訴被告楊成良、毛朝容、蔣貴林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6月14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2016年11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閔紅蘭、張旋及四原告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許國強,被告楊成良、蔣貴林及三被告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馮國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三被告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458399.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喪葬費16197.55元,以上合計524579.05元;二、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三被告均系從事開設賭場違法活動的人員,2016年1月19日,死者張某接受被告邀約,前往佛山市順德區荷村一出租房內進行賭博活動。賭博過程中,三被告僱傭的望風人員發現有警察過來查處賭博違法行為,於是大喊“警察來了”,見此情形,所有參與賭博活動的人員均四散而逃,張某等人逃至樓頂,其中張某不幸墜樓,經搶救無效死亡。

原告張長松、賀補伢分別系張某父母,閔紅蘭系張某妻子,張旋系張某的兒子。事發後,經原告代理人與三被告家屬協商,未能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

原告認為,墜樓事故系三被告組織違法活動而引發,在公安機關執法過程中,被告僱傭的望風人員大聲喊叫,導致張某處於危險的境地,促成了事故的發生。因此,原告認為,死者固然具有一定過錯,但三被告對事故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三被告應連帶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張某在佛山市順德區經商多年,應按城鎮標準計算賠償。

三被告辯稱,一、2016年1月19日晚,張某主動並帶同羅海峰到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南便街二巷4號出租屋參與賭博,適逢公安民警到場執法抓賭,張某為身避執法部門的抓捕及處罰選擇走上四樓攔河最終導致自身墜地受傷死亡,在法律上應認為是違法者的非理性選擇,其後果理應由行為人張某自行負責,與三被告開設賭場的行為沒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係,三被告對此應承擔賠償責任。二、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自己逃到高處可能導致的損害後果,但其仍然放任結果的發生,其自身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故其墜樓之責應由其自行承擔,而且三被告當時並不在四樓現場,沒有證據表明其爬上空調或攔河以致墜地,是被告慫恿或脅迫的,故該損害後果不應由三被告承擔。三、三被告在涉案事件中雖存在開設賭場的違法犯罪行為,但該行為的違法性在於侵犯了相關法律規範所確定的社會管理秩序,該行為與張某死亡結果發生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三被告依法無需對張某的死亡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訴訟中,原被告對(2016)粵0606刑初1563號刑事判決書及2016年2月10日樂從派出所出具的說明所陳述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採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一、被告應否賠償原告;二、被告應否補償原告。就上述爭議焦點,分析如下:

一、被告應否賠償原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為侵權糾紛,依據案情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被告是否存在過錯是確定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的依據。原告認為由於“被告僱傭的望風人員大聲喊叫,導致張某處於危險的境地,促成了事故的發生”,從而認為被告存在過錯。以下就被告是否存在過錯分析如下:

首先,經營者的安全保障責任不及於經營場所以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三被告開設賭場已為生效判決所認定,三被告為賭場的經營者,被告則為賭博活動的參與者。賭博活動是違法行為,張某參與賭博雖然違法,但其人身安全仍然受到法律保護。賭博地點位於2樓203房,而張某墜樓地點依現證據分析在五樓西北面的圍欄。五樓為公共空間,張某墜樓時已不在賭場的範圍內。張某墜樓時已離開賭場,三被告雖為賭場經營者,但其對賭客的安全保護範圍並不及於賭場以外公共空間。張某在賭場以外死亡,不能適用經營者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保障義務規定。

其次,“望風人員大聲喊叫”沒有使張某處於危險境地。

“望風人員大聲喊叫”時,張某是意識到警察的到來,故而逃跑。公安機關執法是法律賦予的正當權力,任何公民應該配合,故警察的到來執法並不構成對張某的人身危害。依法張某應在原地等待,配合公安機關的執法。眾所周知參與賭博是違法行為,張某自參加賭博時起,已處於違法過程之中,其受到法律處罰的風險即已存在。該風險並不因“望風人員大聲喊叫”而增加或減少。出租屋內居住大量的人員,但沒有參與賭博的人員,聽到“望風人員大聲喊叫”並不會產生逃跑的意願。由此可見,“望風人員大聲喊叫”並不是張某逃跑的原因,張某逃跑是為了逃避公安機關的抓捕。

再次,危險產生是張某自主選擇結果。

張某聽到“望風人員大聲喊叫”選擇逃跑並非因三被告開設的賭場違法,而是其企圖逃避公安機關追究其參與賭博的違法行為。張某選擇逃跑是基於個人利益的考慮。在聽到“望風人員大聲喊叫”後,參與賭博的多人中有選擇原地等待的,也有選擇跑至五樓的。在走上五樓的多人中,只有張某踏上空調、圍欄。由此可見,在當時的環境下,是否離開賭場,是否走上五樓,是否踏上空調和圍欄均為個人選擇,未有受到外力脅迫。張某如何從五樓墜落,現有證據沒有反映。但張某離開賭場,踏上空調、圍欄為其自主行為。張某置身圍欄的危險境地並非由於聽到“望風人員大聲喊叫”,而是其為逃避法律責任而作出的個人選擇。

綜上,張某的死亡與三被告開設賭場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三被告不存在因過錯而導致張某的死亡。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應否補償原告。

張某墜樓受傷死亡與其企圖逃避法律責任相關。其死亡雖然令人惋惜,但其逃避執法的行為不能得到鼓勵和支持。張某明知公安機關執法,仍採取激烈的方式逃避,不但增加了執法的難度,還增加了自身的危險。本案中不能適用公平原則或其他民事原則酌情給予原告補償,避免給違法犯罪分子傳達錯誤的信息,使其錯誤認為逃避執法可獲得補償。

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長松、賀補伢、閔紅蘭、張旋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122.89元,由原告張長松、賀補伢、閔紅蘭、張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岑文豪

人民陪審員 張 靜

人民陪審員 黃 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胡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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