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南漳法院以“拒執罪”為農民工討薪



5月5日,南漳縣人民法院執結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被執行人胡某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在被提起拒執罪控告後,最終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支付農民工工資30973元。

2014年9月,胡某僱傭陳某海到其在上海市浦江區承包的工地做工,之後拖欠陳某海11980元工資未支付。2015年春,胡某僱傭陳某海、陳某練、王某金三人一起到其在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承包的工地做工,之後分別拖欠陳某海、陳某練、王某金三人工資6000元、5000元、3000元未支付。陳某海、陳某練、王某金三人多次向胡某索要工資未果,遂向南漳法院起訴,要求胡某支付勞動報酬。法院經過審理後,判決胡某支付陳某海、陳某練、王某金勞務報酬合計25980元及利息。因胡某未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陳某海、陳某練、王某金三人於2018年12月10日向南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走訪調查發現被執行人胡某常年在外承包工程,具備履行義務的能力。執行法官多次給胡某打電話和發信息要求其履行義務,胡某均不回應。

為了逃避執行,胡某將電話號碼更換,四處躲避,導致執行法官無法與其聯繫。在將胡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限制高消費後,他仍不為所動,甚至電話威脅三位申請執行人。考慮到胡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2019年3月,執行法官將胡某拒執罪的相關材料移送給南漳縣公安局。在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三位申請人向南漳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胡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南漳法院受理該案後,聯繫南漳縣公安局對胡某進行了網上追逃。4月27日,胡某被抓捕歸案。在被拘留後,刑庭法官告知胡某及其家人如果其再不履行義務,法院將追究其刑事責任。胡某終於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表示將積極履行義務,並於5月5日支付了三位申請執行人勞動報酬309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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