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資產折舊,這篇文章朋友圈裡都在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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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折舊問題與我們企業日常生產經營密切相關,近期針對納稅人諮詢的相關問題,小編做了如下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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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問題二、資產折舊最低年限有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根據第六十四條規定,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二)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問題三、軟件和集成電路生產設備折舊年限有何特殊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問題四、哪些固定資產的折舊不能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問題五、哪些無形資產攤銷費用不能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准予扣除。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二)自創商譽;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問題六、企業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如何在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問題七、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髮票,能否計提折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關於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計稅基礎確定問題”相關規定: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髮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問題八、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產改擴建折舊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四條規定:

企業對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於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後的淨值,應併入重置後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並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併計提折舊;如屬於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併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並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後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問題九、因政策性搬遷涉及的資產如何計提折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十一條、十二條規定:

企業搬遷的資產,簡單安裝或不需要安裝即可繼續使用的,在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後,就其淨值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該資產尚未折舊或攤銷的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或攤銷。

企業搬遷的資產,需要進行大修理後才能重新使用的,應就該資產的淨值,加上大修理過程所發生的支出,為該資產的計稅成本。在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後,按該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或攤銷。

問題十、企業在2019年新購進的設備、器具稅前扣除有何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第一條規定: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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