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一男子外出失聯被宣告死亡 18年後“亡者歸來”該咋辦

四川在線消息(記者 薛偉光)多年杳無音信,人間蒸發,法院宣告死亡後,“亡者歸來”。這種我們經常在影視作品中看到的橋段日前竟然在什邡市人民法院上演!原來,24歲的黃某自嘆生活不濟,又一事無成,在朋友的攛掇下,決定去闖世界。一心想出人頭地的他未向家人告別,離家後便杳無音訊。父母以為兒子已不在人世,便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可沒想到的是18年後黃某又回來了。

案情簡介

黃某父母2001年前離婚,其母親一心向佛在寺廟做居士,帶髮修行。 黃某一直與父親居住在鄉下,後黃某父親再婚,黃某因心中芥蒂,與父親及繼母的關係不睦。2001年3月21日晚上,黃某與朋友聚會時席間酒性而至,自嘆生活不濟,又一事無成,在朋友的攛掇下,24歲的黃某未向家裡人告別,決定去闖世界,次日便隻身踏上了前往山東的列車,那時自己只有BB機,家裡也無聯繫電話,離家後便與親人失去了聯繫。黃某父母未見兒子,四處尋找也杳無音信,兒子就像人間蒸發了,便到派出所報了案,但公安局也沒有找到黃某。

2017年6月28日,其父母向什邡市人民法院申請稱:其子黃某於2001年3月離家出走後杳無音信,申請宣告其死亡,並提供了當地村委會、派出所關於黃某下落不明的證明。2018年7月2日,什邡法院判決宣告黃某死亡。自此,黃某在法律上推定為死亡。

2019年2月初,“亡”者黃某回家辦理身份證件,被告知其戶籍信息顯示為死亡,戶籍已註銷,在當地公安局民警的幫助下聯繫到自己親生父母,父母才得知自己失聯18年的兒子居然還在人世,經過反覆的追問與核實,父母才敢確定黃某是他們“亡”了又歸來的兒子。隨後,黃某父母遂向什邡法院申請撤銷對黃某的宣告死亡判決。

審判情況

2019年2月20日,承辦法官在庭審中通過視頻由黃某父母確認黃某尚在人世,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判決撤銷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黃某死亡的判決。

法官評析

一、黃某如何以及何時被宣告死亡?

黃某失蹤後,生死不明,法院依其父母申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宣告公民死亡制度,宣告黃某死亡,使之發生與真實死亡同等的法律效果。

申請對黃某宣告死亡需3個條件:

被宣告人條件 黃某是自然人,且下落不明。

期間條件 黃某系因下落不明宣告死亡,應下落不明滿四年;2017年6月,黃某已經下落不明17年,符合規定。

申請主體條件 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應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其父母作為其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由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及《民法總則》第五十條規定,經法院發出公告尋找後仍下落不明的,可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依照《民法總則》第四十八條規定,2018年7月2日視為黃某的死亡日期。

二、黃某被宣告死亡後的法律效果。

依據《民法總則》四十九條規定,本案中,黃某實際並未死亡,在2018年7月2日後被宣告死亡的7個月時間裡,其權利能力則仍存在, 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均不受影響,不影響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三、撤銷黃某宣告死亡判決後的法律效果。

“亡”者黃某於2019年2月歸來,並由法院判決撤銷原宣告死亡判決,其在法律上死而復生了。撤銷宣告死亡的判決,則將法律上宣告死亡的事實予以撤銷,在法律上恢復了黃某的主體地位,一定程度上恢復黃某的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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