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信託真的能抵禦CRS和新個稅反避稅條款,傳承家族財富嗎?

近日到上海出差,前去拜訪一位老客戶。該客戶所在行業為高端智能設備領域,其海外公司架構和稅收籌劃,皆由宏傑提供專業服務。雙方合作已有數年,彼此十分信任。

此次拜訪中,我們原本溝通重點是客戶公司的相關跨境業務及維護。握手告別之際,客戶突然問:

【宏Sir,我想把兒子送到國外去讀書,在境外為他設立一個離岸信託,您看可行嗎?】

離岸信託真的能抵禦CRS和新個稅反避稅條款,傳承家族財富嗎?

目的:

是想錢出去還是人出去

如果只是設立一個離岸信託,那並不複雜:無非是選擇一個值得信賴的信託管理人,然後確定合適的司法管轄區(jurisdiction),再設立一系列離岸公司,最後根據客戶需求,簽署各種信託協議,以此對客戶財產的收益權及管理權進行相應約定。


離岸信託真的能抵禦CRS和新個稅反避稅條款,傳承家族財富嗎?

憑藉多年來的實操經驗和對該客戶的瞭解,我進一步向客戶瞭解其真實目的。於是,我問客戶:您到底是想把人送出去,還是把資金(也就是“錢“)送出去?離岸信託只是一個工具,是否要設立,這取決於您的真實目的到底如何。

客戶表示,其在海外已經做了資產佈局,現階段不存在資金出境的問題。因此,真實目的是想通過離岸信託為將去國外讀書的兒子做好規劃:一是讓自己半生辛苦打拼來的財富傳承給孩子;二是孩子能夠合理利用這些財富,將來學業和事業有成,不至揮霍浪費。

CRS:

離岸信託服務需求激增

可以說,該客戶對離岸架構和離岸信託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否則不會直接提出設立離岸信託進行財富傳承這樣的需求。事實上,這可能並不是該客戶的先見之明,而是高淨值人士目前的一種“潮流”之選。


離岸信託真的能抵禦CRS和新個稅反避稅條款,傳承家族財富嗎?

▵龍湖地產

據坊間傳聞,僅僅在2018年最後兩個月,中國內地高淨值人士成立/變更了300多個海外家族信託。比如,著名的小米、美團、龍湖地產、海底撈、融創中國、周黑鴨等(見下表)。可以看出,現階段很多中國內地高淨值人士在將境外資產從“個人-離岸公司”轉移到“離岸信託-離岸公司”架構中。

離岸信託真的能抵禦CRS和新個稅反避稅條款,傳承家族財富嗎?

如果說以往的離岸信託,更多是在公司海外上市時所做的附帶安排,那麼,這些富人們為什麼一下子對離岸信託趨之若鶩,需求陡增呢?我們認為,其最直接的動因是應對CRS,以及新個稅反避稅的“穿透”徵稅。

能避稅嗎?No,將變得越來越難

▿那麼,作為離岸信託,真的能夠避免CRS及新個稅反避稅嗎?答案是:並不能。因為離岸信託是CRS定義中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同樣需要穿透信託背後的實際控制人,包括委託人、固定收益人、保護人等。

也就是說,只要任一實際控制人是中國稅務居民,其信託所持金融賬戶信息都會被換回中國。根據我們的瞭解,在CRS下,離岸信息的下述信息很可能會被交換回中國稅務機關,並據此徵稅:

至於離岸信託能否抵禦新個稅反避稅,目前而言,尚不明確。但是,如果中國內地高淨值人士在離岸信託中保留充分權利(如隨時更換受託人、調整分配比例、保留充分的投資決策權,或者將信託設立為可撤銷信託等),則很可能被作為“實際控制人”,並被新個稅反避稅條款“穿透”。

離岸信託真的能抵禦CRS和新個稅反避稅條款,傳承家族財富嗎?

信託:離岸的,才是更好的?

既然不能避稅,為什麼還有如此多高淨值人士對離岸信託情有獨鍾呢?答案很明顯,在全球稅務透明和CRS大力度推行的情況下,離岸信託傳統的避稅功能正在消減。這是大勢所趨,無可抵擋。

【關於這一點,大家都能看到。但是,富豪們還對離岸信託孜孜不倦,最重要的考量已經不是避稅,而是其他功能】

— 比如,離岸信託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分離,即便遇到債務糾紛、公司清算等,不會影響信託財產,可以起到風險隔離的效果;

— 再比如,通過離岸信託,不需要進行股權轉讓,不需要繳納高額資本利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就能夠實現財富傳承;

— 還有一點很重要,通過設置受益條款,可以給受益人頭上加個“緊箍咒”,防止子女揮霍無度,從而實現財富相對永續。

而這些,也正是本文開頭我們客戶想通過離岸信託實現的。在此,我們可以很明確地回覆客戶提出的問題:為其設立離岸信託進行財富傳承,保證其孩子守財有道,不僅完全可行,也是英美法下主流財富傳承之道!

宏Sir觀點:

◘ 存在即合理。離岸信託從曾經的Pre-IPO前設立,到現在的備受青睞,這其中自有合理和現實的一面。許多非上市公司及其股東,也開始對離岸信託有了切實需求。同時,我們也注意到,稅收已經不是最主要的Concern;相反,離岸信託正在凸顯其“Trust“和“Wealth Planning”的本來價值。

◘ 我認為,離岸信託雖然有所有權與收益權分離、風險隔離、財富傳承、財產安全等方面的優勢,但它畢竟只是一個財富傳承的工具,而且是一個普通法下的工具,因此不可能一勞永逸。對此,我們應該有清醒的認識。

◘ 特別是用一個普通法下的信託工具來解決中國內地大陸法下的問題,必然會存在一些跨法域的侷限性。因此,對於企業也好,或者高淨值人士本身也罷,需要結合其他境內外工具,綜合籌劃,配套使用。

◘ 至於如何設立離岸信託,則純粹是操作性問題,只需將其委託給專業機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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