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恢復原狀”有依據 香洲法院執結一騰退案件

央廣網珠海5月8日消息(記者郭翔宇 通訊員鄭俏 郭道貴 梁倩雯)房東與租客因房屋租賃合同發生糾紛,房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租客騰退商鋪並將商鋪恢復原狀,但在執行過程中雙方卻對“恢復原狀”的含義產生了分歧。近日,香洲法院執行局順利執結了這件案件。

顧某租用何某位於唐家的一處商鋪,租賃時間為2015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5日。合同到期前,何某告知顧某合同期滿後不再續租,顧某應在合同期滿當天將商鋪清空後交還。不過,合同到期後,顧某並未如期騰退商鋪,且拖欠了部分租金,於是何某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香洲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並出具民事調解書,確認顧某須在2019年2月18日前將商鋪恢復原狀後騰退交還給何某,並支付拖欠租金等。

2019年3月15日,何某向香洲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月29日,香洲法院執行人員前往該商鋪進行強制清場騰退,但何某和顧某卻對“恢復原狀”的含義存在較大分歧,雙方爭持不下。

顧某認為,他自2005年承租該商鋪經營餐飲業,按照餐飲經營方式和個人喜好對該商鋪進行了裝修,再加上使用過程中牆面、地面、樓梯、水電設施等折舊損壞等,該商鋪當前狀態與當初何某出租時的狀態已截然不同。如果何某要求將商鋪恢復成2005年交付出租時的狀態,他將為此額外花費一筆較大的裝修費用,遠超出他在該案審判階段雙方調解時的心理預期,且雙方均沒有照片或圖紙可以證明商鋪原本狀態,顧某擔心即使他負責恢復,也無法達到何某的要求。而何某則認為,若顧某僅將損耗、損壞物件進行翻新和修復,那麼她就要自行將商鋪恢復成以往狀態才能有利於繼續出租,他不願意承擔這筆花費。

執行人員耐心向雙方釋明瞭有關“恢復原狀”的法律規定。執行人員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恢復原狀”做寬鬆意義的理解或嚴格意義的理解。寬鬆意義的“恢復原狀”指完成財產的修復,嚴格意義的“恢復原狀”則指恢復到權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狀態,雙方對“恢復原狀”的理解都有一定道理,但還需根據實際情況尋求最佳解決方式。

執行人員站在雙方當事人的角度,分析了雙方面臨的現實難題以及核心利益。對何某而言,儘快騰退清理商鋪,繼續出租收益是其核心利益。對顧某而言,他已經找到新店面並開始裝修,儘快完成騰退義務,減少計付租金、滯納金是其核心利益。因此,儘快騰退,實現案結事了是雙方的共同願望。香洲法院執行人員建議何某和顧某商定恢復商鋪原狀的金額,由顧某負責支付,何某自行恢復。

最終,在香洲法院執行人員的主導下,雙方一致同意顧某給付何某3萬元即完成“恢復原狀”的義務,何某在收到款項後即向法院提交了結案申請書,該案順利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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