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退”是否等同徵收呢?村委會有權利要求村民騰退房屋嗎?


“騰退”是否等同徵收呢?村委會有權利要求村民騰退房屋嗎?


當前,為了更好的發展經濟,我國各地一直在陸陸續續的開展房屋整治的行動,如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等,而這些行為一般都被稱之為拆遷行為,對於房屋拆遷和房屋騰退行為,實際中廣大被拆遷人常常會混淆,那麼“騰退”是否屬於拆遷行為呢?

從法律上講,“騰退”一般是指房屋使用權人沒有合理理由,就佔用房屋所有權人的房屋,而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使用者搬離房屋,從而採取的一種方式。房屋騰退一般要先通過協商解決,若是協商不成就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實際上,騰退並不是一個專業的法律名詞,即便出現,也較多用於民事案件,與徵地拆遷無關。

近年來,徵地拆遷過程中這一詞的出現頻率高了起來,主要是村委會與村民簽訂一紙協議,補償給村民一些錢,讓村民搬離該房屋,宅基地被集體收回。


“騰退”是否等同徵收呢?村委會有權利要求村民騰退房屋嗎?


那麼村委會要求村民騰退房屋,到底有什麼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村民會議可以討論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方案,也正是基於這一條款,有些村幹部組織召開村民會議,在拆遷前夕以“騰退”為名收回村民的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達到後續的目的。

由此可知,與具有行政強制性的徵收拆遷相比,騰退其實是不具有強制性的,而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村委會與村民,雙方協商一致後搬遷的過程,從本質上來看,更像是協議拆遷,所以補償標準是雙方協商確定的。

同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村委會通過“騰退”方式將村民排除在徵地拆遷程序之外,侵犯了村民合法的財產權利。依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只有省級以上政府有批准徵地的權力,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實施徵地行為。村委會的這一行為,違背了法律的強行性規定。

北京英淇拆遷律師提醒:

騰退項目的情況、種類紛繁複雜,在騰退過程中,大家一定要注意是否存在“以騰退規避徵收程序”的違法行為。廣大被騰退人一定要在充分分析自身房屋情況的基礎上理性維權,及時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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