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撿到銀行卡,讓兒媳套取密碼取現1萬多元,犯了信用卡詐騙罪, 你怎麼看?

王起藥


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ATM使用,該如何定性的問題,最高檢於2008年有一個答覆,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事件回顧:2018年6月11日,長沙縣人李某在第二人民醫院撿到一張社保一卡通銀行卡。猶豫了幾天後,他把這事告訴了兒媳方某和老伴吳某。當天晚上,方某和吳某來到銀行,方某竟然試出了銀行卡密碼。得知有錢後,她們分三次從ATM中取走了1.21萬元。後被警方抓獲,一審判處李某、方某有期徒刑7個月,緩行一年,退出非法所得,並處罰金2萬。

此案例中,有三點值得大家注意:

1.失主採取掛失措施不及時,導致存款被支取。從案情中,我們可以看到,也許失主沒有注意到銀行卡丟失,或不夠重視風險防範,李某撿到銀行後幾天都沒有支取,銀行卡竟然沒有掛失,使得方某某和吳某盜取得手。如果失主第一時間採取掛失措施,凍結銀行卡賬戶,這一損失完全可以避免。在過去,龍門君曾多次強調,銀行卡丟失後第一時間是掛失,而不是報警,因為報警後警方並不能阻止盜刷盜取,還是需要銀行協助凍結賬戶。如果先報警,有可能耽誤最佳時間。

2.失主密碼設置過於簡單,易破譯。有些人為了好記,圖簡單,總喜歡將密碼設置太簡單,比如111111、888888、666666,或者身份證號碼和手機號碼其中六位數,尤其是社保卡很多人密碼都相同,在農村普遍存在這種現象。再加上社保卡上本來就有身份證號碼,所以更容易被人破譯,不是犯罪分子太高明,而是自己太粗心,風險防範意識不夠。

3.在利益面前,違法犯罪總是一念之差。就本案而言,李某一家三口本質上並非天生的壞人,但當天降橫財時,卻經不住金錢誘惑,枉顧法律,鋌而走險,最終滑向犯罪深淵。自認高明,以為通過ATM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覺竊取別人財物,據為己有。哪知銀行ATM都有360度高清監控,醜陋的面孔被照的一清二楚。破案後,李某一家不僅全額退回非法所得,被追究刑事責任,還被處以罰金2萬,這明擺著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假如當時交給警方,或聯繫失主,比起盜取別人存款,這風格可高尚多了。


龍門山財經


撿到別人的銀行卡後不要以為就可以隨便使用卡里面的錢,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隨便侵佔他人的財務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我們先來回顧下事情的經過:

2018年6月11日,長沙縣人李某在長沙縣第二人民醫院撿到了一張社保一卡通銀行卡。拿著卡琢磨了幾天,李某把撿卡的事告訴了兒媳方某和老伴吳某。當天傍晚,婆媳倆一起來到銀行,經過試探輸入密碼之後,竟然瞎貓碰死老鼠,方某竟然成功套取了這張卡的密碼!在確認卡里有錢後,方某婆媳倆分3次從ATM機裡取走了1.21萬元。



不過在方某等人取走卡上的錢的同時,銀行卡的失主趕緊掛失,發現錢被取走後他趕緊報案,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後,李某等三人被民警依法傳喚到案,並將1.21萬元依法扣押。之後李某等人被提起公訴,公訴機關以李某、方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吳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並判決李某、方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吳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處罰。

李某等人該不該被判信用卡詐騙罪呢?

這個新聞所說的李某所撿到的是一張社保一卡通的銀行卡,這類銀行卡一般是借記卡而不是信用卡。但是法院卻以信用卡詐騙罪定案,這個就有點讓人看不懂。

我們先來了解下什麼是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刑法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點: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所謂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比如未經持卡人同意、使用為持卡人代為保管或撿到的的信用卡進行消費、取現等行為。

4、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

根據這個法律規定,李某等人使用撿到的銀行卡取現跟第3點是最接近的。

那為什麼李某等人撿到的是借記卡,跟信用卡根本不是一回事,怎麼會被判處信用卡詐騙罪呢?

撿到借記卡卻被判定信用卡 詐騙罪,這點估計很多網友都不理解,案例來說撿到借記卡取現之後應該被判定盜竊罪或侵佔罪更合適。但是實際上法院所認定的信用卡跟我們通常所說的額信用卡還是有一定區別的。

我國《刑法》中所說的“信用卡”是廣義上的信用卡。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12月29日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中明確指出:“刑法中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由此可見,借記卡實際上也是刑法所指的“信用卡”。



那李某等人被判處7個月是否合法呢?

看到李某等人被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估計很多網友有想到了2018年最高法院對於信用卡惡意透支數額較大認定標準更改到5萬塊錢的事情。但是大家需要明白,信用卡惡意透支只是信用卡詐騙罪其中的一種。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目前刑法對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是5000元到5萬元之間,而李某等人取現了1.2萬,符合數額較大的量刑標準。

最後提醒下大家

第一個是,設定銀行密碼的時候儘量複雜一些,千萬不要使用生日、身份證號、手機尾號、銀行卡尾號、或者111111等簡單的密碼,這樣銀行卡丟失之後別人是很容易就把密碼套現出來。如果把密碼設置複雜一些別人就很難套出密碼,因為當日輸入密碼錯誤3次之後銀行就會被暫時凍結,別人被罰把卡上的錢拿走。

第二個是,如果大家哪一天撿到了別人的信用卡或者借記卡,千萬不要隨便把卡上的錢拿走,現金不論是銀行監控還是其他監控都很嚴,所以非法冒用他人的銀行卡是很容易被監測出來的,到時有可能要負刑事責任。


貸款教授


這是犯罪行為,理應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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