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捡到银行卡,让儿媳套取密码取现1万多元,犯了信用卡诈骗罪, 你怎么看?

王起药


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使用,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最高检于2008年有一个答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事件回顾:2018年6月11日,长沙县人李某在第二人民医院捡到一张社保一卡通银行卡。犹豫了几天后,他把这事告诉了儿媳方某和老伴吴某。当天晚上,方某和吴某来到银行,方某竟然试出了银行卡密码。得知有钱后,她们分三次从ATM中取走了1.21万元。后被警方抓获,一审判处李某、方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行一年,退出非法所得,并处罚金2万。

此案例中,有三点值得大家注意:

1.失主采取挂失措施不及时,导致存款被支取。从案情中,我们可以看到,也许失主没有注意到银行卡丢失,或不够重视风险防范,李某捡到银行后几天都没有支取,银行卡竟然没有挂失,使得方某某和吴某盗取得手。如果失主第一时间采取挂失措施,冻结银行卡账户,这一损失完全可以避免。在过去,龙门君曾多次强调,银行卡丢失后第一时间是挂失,而不是报警,因为报警后警方并不能阻止盗刷盗取,还是需要银行协助冻结账户。如果先报警,有可能耽误最佳时间。

2.失主密码设置过于简单,易破译。有些人为了好记,图简单,总喜欢将密码设置太简单,比如111111、888888、666666,或者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其中六位数,尤其是社保卡很多人密码都相同,在农村普遍存在这种现象。再加上社保卡上本来就有身份证号码,所以更容易被人破译,不是犯罪分子太高明,而是自己太粗心,风险防范意识不够。

3.在利益面前,违法犯罪总是一念之差。就本案而言,李某一家三口本质上并非天生的坏人,但当天降横财时,却经不住金钱诱惑,枉顾法律,铤而走险,最终滑向犯罪深渊。自认高明,以为通过ATM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窃取别人财物,据为己有。哪知银行ATM都有360度高清监控,丑陋的面孔被照的一清二楚。破案后,李某一家不仅全额退回非法所得,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被处以罚金2万,这明摆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假如当时交给警方,或联系失主,比起盗取别人存款,这风格可高尚多了。


龙门山财经


捡到别人的银行卡后不要以为就可以随便使用卡里面的钱,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随便侵占他人的财务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我们先来回顾下事情的经过:

2018年6月11日,长沙县人李某在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捡到了一张社保一卡通银行卡。拿着卡琢磨了几天,李某把捡卡的事告诉了儿媳方某和老伴吴某。当天傍晚,婆媳俩一起来到银行,经过试探输入密码之后,竟然瞎猫碰死老鼠,方某竟然成功套取了这张卡的密码!在确认卡里有钱后,方某婆媳俩分3次从ATM机里取走了1.21万元。



不过在方某等人取走卡上的钱的同时,银行卡的失主赶紧挂失,发现钱被取走后他赶紧报案,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后,李某等三人被民警依法传唤到案,并将1.21万元依法扣押。之后李某等人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以李某、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并判决李某、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

李某等人该不该被判信用卡诈骗罪呢?

这个新闻所说的李某所捡到的是一张社保一卡通的银行卡,这类银行卡一般是借记卡而不是信用卡。但是法院却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案,这个就有点让人看不懂。

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比如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或捡到的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行为。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根据这个法律规定,李某等人使用捡到的银行卡取现跟第3点是最接近的。

那为什么李某等人捡到的是借记卡,跟信用卡根本不是一回事,怎么会被判处信用卡诈骗罪呢?

捡到借记卡却被判定信用卡 诈骗罪,这点估计很多网友都不理解,案例来说捡到借记卡取现之后应该被判定盗窃罪或侵占罪更合适。但是实际上法院所认定的信用卡跟我们通常所说的额信用卡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我国《刑法》中所说的“信用卡”是广义上的信用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由此可见,借记卡实际上也是刑法所指的“信用卡”。



那李某等人被判处7个月是否合法呢?

看到李某等人被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估计很多网友有想到了2018年最高法院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认定标准更改到5万块钱的事情。但是大家需要明白,信用卡恶意透支只是信用卡诈骗罪其中的一种。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目前刑法对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是5000元到5万元之间,而李某等人取现了1.2万,符合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

最后提醒下大家

第一个是,设定银行密码的时候尽量复杂一些,千万不要使用生日、身份证号、手机尾号、银行卡尾号、或者111111等简单的密码,这样银行卡丢失之后别人是很容易就把密码套现出来。如果把密码设置复杂一些别人就很难套出密码,因为当日输入密码错误3次之后银行就会被暂时冻结,别人被罚把卡上的钱拿走。

第二个是,如果大家哪一天捡到了别人的信用卡或者借记卡,千万不要随便把卡上的钱拿走,现金不论是银行监控还是其他监控都很严,所以非法冒用他人的银行卡是很容易被监测出来的,到时有可能要负刑事责任。


贷款教授


这是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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