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強拆如何取得補償?

“危房”强拆如何取得补偿?

案情概覽

邢先生在浙江省某村有房屋一套。2018年3月28日,浙江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受鎮政府委託,對邢先生的房屋進行了危險性鑑定,鑑定結論為D級危房,承重結構已經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體處於危險狀態,構成整棟危房。同年4月3日,鎮政府組織人員對邢先生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邢先生認為鎮政府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決定走法律途徑維權,來到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情況,詳細制定了維權方案。聖運律師認為,鎮政府在進行“危房”拆除時,存在諸多違法行為。首先,鎮政府委託的鑑定機構沒有相應資質,在鑑定過程中,未進行實地勘測就作出了鑑定結論,也沒有及時報有關部門備案,其合法性存在疑問。其次,鑑定機構不是房屋所有權人委託的,其鑑定結果也沒有及時告知邢先生,存在程序違法。最後,鎮政府不僅強拆了房屋,還佔用了土地,而申請信息公開的結果顯示,該土地並未辦理徵地手續,鎮政府的上述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在聖運律師的協助下,邢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

法院採納了聖運律師的意見,其認為,依據物權法規定,私人物權受法律保護,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對不動產進行徵收,但要給予補償。在本案中,鎮政府未與邢先生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僅憑一份單方委託產生的《房屋危險性鑑定報告》就對房屋實施強拆,違反了法律程序。

最終,法院判決鎮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

法律點評

現實中,如果不存在“危房”事實,甚至拆遷方以“拆危”為藉口掩蓋非法強拆的目的,拆遷戶應該如何應對呢?

一、注意觀察是否存在程序違法

拆除“危房”也要遵循法定程序。首先是危房鑑定的申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應當由房屋使用權人或所有權人申請危房鑑定,一般情況下,拆遷方不可主動申請危房鑑定,即便是申請,也應當由雙方共同選定鑑定機構,不可單方委託。

其次是鑑定結論的得出,《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設立鑑定機構,並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鑑定專用章”。因此,拆遷戶要明確鑑定機構有無相應資質,鑑定結論有無“專用章”落款,是否履行了房屋鑑定程序,否則,該鑑定結論不具備法律效力。

最後是處理程序,若鑑定結論合法有效,房屋所有人應當依據鑑定意見對房屋進行加固或修繕,若不及時修繕,房屋管理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修繕,或採取其他措施。但是,採取措施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如果涉及房屋拆除,要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履行告知、催告、聽取申辯意見等程序,不可直接拆除,損害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注意辨別是否存在非法目的

如前所述,有時拆遷方為了掩蓋非法強拆目的,會以“拆危”為藉口,此時,拆遷戶可以通過拆遷方的以下行為來判定:

如果涉案房屋已經納入徵地拆遷範圍,拆除房屋的法律性質則會發生變化,不再作為危房管理的步驟,而是作為徵地拆遷的步驟,要先補償、後拆遷。此時,將房屋認定為“危房”直接拆除,多半具有這一目的。未履行徵地手續,但拆遷方強佔了土地,如同本案一樣。此時,拆遷戶可判定這不是簡單的危房管理,可以將其作為徵地案件進行維權。

“危房”强拆如何取得补偿?

律師提醒

“危房”强拆如何取得补偿?

行政機關拆除“危房”並非都是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如果涉案房屋處於整體危險狀態,即所說的“D級狀態”,行政機關可出於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發出督促撤離或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見,在緊急狀態下拆除房屋,如果可以證明其拆除行為程序合法且具有緊迫性、必要性,手段合理,符合高效便民、合理行政的原則,則其拆除行為並無不當。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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