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帶“代購”國外藥品,“小藥神”被依法不起訴,揚州高郵:寬嚴相濟體現刑法謙抑,懲防並舉守護藥品安全

順帶“代購”國外藥品,“小藥神”被依法不起訴,揚州高郵:寬嚴相濟體現刑法謙抑,懲防並舉守護藥品安全

四家銷售國外食品的小店,順帶“代購”了一些國外的眼藥水、兒童感冒藥、咳嗽藥等日常家庭備用藥品。相關部門提請出臺司法文件,要求銷售多盒、多人以上一律予以定罪處罰。檢察機關嚴格把關,召集公安機關、市場監管部門等公開聽證,最終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並建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四名“不服”的“小藥神”主動接受處罰,市場秩序得以維護。

 【順帶“代購”國外藥品,“小藥神”被依法不起訴

揚州高郵:寬嚴相濟體現刑法謙抑,懲防並舉守護藥品安全】

2018年11月20日,在高郵市人民檢察院聽證室召開了一次不起訴公開審查聽證會,公開審查聽證的案件則是時下正流行的代購國外藥品案件,銷售的藥品主要是各種“網紅”日本感冒藥、眼藥水等。聽證會由檢察機關主持,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組成評議團,相關人員進行了陳述,犯罪嫌疑人進行了供述和辯解,部分群眾旁聽了公開審查聽證會。

代表委員們在評議中提出,海外代購食品藥品在當前社會的互聯網+時代背景下普遍存在,對王丹銷售國外代購藥品的行為採取不起訴和行政處罰更為妥當;同時也是對其他具有相似行為人員的教育警戒,讓大家知道這種行為觸犯法律,需引以為戒。

【代購藥品的真與假】

作為一個食品代購店的經營者,王丹平時除了銷售網紅食品之外,也順帶銷售一些時下流行的眼藥水、兒童感冒藥、咳嗽藥等日常家庭備用藥品。這些藥品是從日本代購寄回國內的,藥品包裝上印有日文漢字“第二類醫藥品”,均屬互聯網上常見的有一定療效的日本藥品。值得注意的是,王丹銷售的這些藥品在進口時,並沒有經過國家規定的批准程序,其所銷售的藥品是真是假為本案的關鍵。對於假藥和按假藥論處的藥品,我國藥品管理法有著明確規定,其中就包含了“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也即意味著,哪怕是國外具有一定療效的正規藥物,只要是依照藥品管理法應經批准而未經批准進口的,也應當認定為假藥。

所以,王丹銷售的藥品即使是對人體確實有治療效果,但是按照國家規定還是應認定為假藥。對這樣的藥品按假藥論處,並非是因為國家法律規定的不近人情,而是通過對藥品管理制度的規範,讓直接作用於人體、可能對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帶來直接影響的藥品更加安全。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藥品,對於我國人群是否具有相同的治療作用,是否具有尚不明晰的毒副作用,是否能夠保證在運輸、儲存的過程中不變質、損壞,這些都是通過私下渠道代購藥品無法回答的問題,也會給使用者帶來重大隱患。

銷售代購藥品的是與非

近年來,大量銷售假藥的事件造成了嚴重危害後果,一方面危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另一方面損害國家藥品監管制度和市場秩序,國家採取嚴格的監督管理措施顯然是必要的。

2011年修訂的刑法修正案(八)將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從危險犯修改為行為犯,加大了對於生產、銷售假藥行為的打擊力度。也就意味著,通常情況下,只要實施了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犯罪。

2018年夏天熱映並引發社會深層次思考的電影《我不是藥神》通過對真實的陸勇案的藝術再創造,讓代購抗癌藥品中情與法的矛盾衝突再次進入公眾視野。電影中的程勇以及現實中的原型陸勇的遭遇也引發了公眾的廣泛討論。主人公的行為雖然觸犯了法律規定,但在一定層面上也應當被司法者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也意味著最高司法機關謹慎態度,也為銷售代購國外正規藥品行為的定罪處理,設置了限制條件。限制條件主要是兩條:一是數量要求必須是“少量”,二是沒有導致危害後果。

【檢察機關辦案中的思與行】

從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公安機關先後向高郵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了4件銷售國外代購藥品案件,對於藥品安全司法解釋出罪規定中的“少量”如何理解,就成了辦理此類案件的核心問題。為了便於案件處理,公安機關多次向檢察機關提出明確提起公訴數量標準的要求,並建議市公檢法聯合出臺明確數量標準的紀要性文件,對於“多盒、多次”(3盒次以上)的此類銷售假藥行為一律進入刑事追訴程序、提起公訴。

揚州、高郵兩級檢察機關在對此類案件進行認真研究後提出,根據最高法、最高檢的文件規定,市縣兩級不得制定在本轄區普遍適用的、涉及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性文件,不應通過明確數量標準的方式不當限制司法解釋中出罪條款的適用;對於是否符合司法解釋出罪條款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銷售藥品的數量、金額、對象人數和危害後果等事實綜合判斷。

高郵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發現,該4名犯罪嫌疑人的銷售地點均為對外營業的進口食品代購店,銷售數額通過查詢收銀機銷售記錄證實,銷售數量為從8盒至40盒之間,行政執法部門現場均查獲數十盒同類代購國外藥品。

為了對涉案藥品進行深入瞭解,承辦檢察官除了審查案件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以外,還利用互聯網查閱了大量信息,諮詢了相關專家,發現涉案藥品均可以歸類為非處方藥,使用方法簡單,具有一定治療效果,通常情況下不會導致使用者人身傷害或者延誤診治的後果;又經調查發現,沒有因使用王丹等人銷售的藥品導致不良後果的情況。據此,承辦檢察官認為,4名犯罪嫌疑人銷售數額較大,銷售對象不特定,但是沒有產生身體健康危害,以相對不起訴為宜。為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強化人權保障,保證辦案質量,提高司法公信力,這就有了文章開頭的那一幕,通過對本案擬作不起訴決定的公開審查聽證,多方聽取不同意見,為最終決定的作出提供了有價值的參考。

同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印發的《關於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20條,也採納了揚州、高郵檢察機關的上述觀點。

【案件以外的失與得

2018年11月28日,承辦】檢察官對王丹宣佈了不起訴決定書,並告知其在今後的工作、生活中應當遵紀守法、依法經營。王丹非常感謝檢察機關的不起訴處理決定,並表示一定會牢記此次教訓,現身說法教育周圍的朋友,儘自己所能回報社會。

其他三名同樣經營進口食品的店鋪經營者銷售代購國外藥品案,檢察機關也均作出了不起訴決定。簡單的4份不起訴決定書,挽救了4個家庭的未來,背後凝結的是檢察機關罰當其行、保持謙抑的辦案指導思想,在辦案中深入調研、據理力爭的公正司法。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高郵市人民檢察院根據相關規定,對於4名被不起訴人銷售代購國外藥品的違法行為向行政機關發出了檢察意見書,行政機關也根據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4名被不起訴人作出了相應行政處罰。

“原來我很不服氣,認為我賣的是外國人用的真藥,不理解怎麼變成了假藥,現在我既明白了法律的規定,又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本來準備把店關掉,以後又不知道該幹什麼,檢察機關的決定挽救了我和我的家庭,我一定做一個守法的公民,把小店經營好”,被不起訴人在接到決定後感激之情溢於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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