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發布新修訂的《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6月1起實施

記者在司法部獲悉,司法部近日頒佈新修訂的《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投訴處理辦法》),自6月1起實施。

2010年4月8日,司法部頒佈《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23號)以來,全國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處理司法鑑定投訴,對違法違規執業行為作出警告、暫停執業或者撤銷登記等行政處罰,對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以及不規範執業行為作出批評教育、訓誡、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全國司法鑑定投訴率從最初幾年最高萬分之13左右,逐步下降到2014年的萬分之8.7,到2016年大幅下降至萬分之6.9,近幾年一直保持在萬分之7左右的水平。司法鑑定投訴處理制度切實發揮了監督司法鑑定執業行為,規範司法鑑定執業活動,保障投訴人合法權益的積極作用。但是,實踐中仍存在一些問題,與人民群眾對司法鑑定投訴處理工作的期待還有差距。

2017年10月3日,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明確提出要健全司法鑑定投訴處理工作機制,暢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投訴渠道。新修訂的《投訴處理辦法》認真貫徹《實施意見》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問題為導向,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在體例結構上未作調整,通過增刪和修改,比原《投訴處理辦法》增加了7條,涉及多項與投訴人利益密切相關的改動,比如投訴人可以直接向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執業所在地的市級或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投訴,就近就便提出權利救濟申請;比如投訴人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被投訴人出具相關司法鑑定意見書或者鑑定活動侵害其合法權益之日起三年內提出投訴,以便投訴人及時得到權利救濟等。修訂後的《投訴處理辦法》將進一步規範投訴處理活動,進一步保障投訴人合法權益,促進司法鑑定行業健康發展。

《投訴處理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進一步暢通投訴渠道。】

一是擴大了投訴受理範圍,如可以對司法鑑定機構或司法鑑定人支付回扣、介紹費以及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行為進行投訴,並對不予受理情形的表述更加清晰;二是規定了便民利民措施,規定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以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到投訴的,應當受理並處理;三是規定了對司法鑑定機構或者司法鑑定人在訴訟活動之外開展的相關鑑定業務也可以提出投訴;四是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提出投訴的權利。

【進一步增強對投訴人的權利保護。】

一是明確立法目的是維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進一步明確了投訴人應當提供的投訴材料,並完善投訴材料補充程序;三是進一步規範告知程序,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對投訴人的各項告知必須書面作出;四是明確投訴人權利救濟途徑,可以對投訴處理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進一步增強投訴針對性。】

一是明確投訴人的範圍是與鑑定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二是將投訴期限明確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投訴人出具相關司法鑑定意見書或者鑑定活動侵害其合法權益之日起三年內;三是保障對投訴人之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司法鑑定執業活動的舉報權。

【進一步完善投訴處理工作機制。】

一是明確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到投訴的,可以交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理;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以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到投訴的,應當依法直接處理;二是明確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投訴處理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司法鑑定協會協助開展調查處理等工作;三是明確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引導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依法通過調解方式解決涉及司法鑑定活動的民事糾紛。(央視記者 李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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