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縣“打傘”第一案判決生效

全南县“打伞”第一案判决生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曉東,2015年至2018年期間,利用其擔任南逕森林派出所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李某1、李某2、譚某明、譚某停、譚某軍等木材老闆財物價值154045元。在執法過程中徇私枉法,對李某1、鍾某根、李某2等人涉嫌濫伐林木犯罪以罰代刑,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還喪失原則立場,與李某華、張某輝等人合夥濫伐林木,致使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在陳曉東長期的庇護下,李某1、鍾某根等人不僅在林區大肆濫伐林木,還伴隨實施與山場林木有關的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助長李某1、鍾某根等人逐步發展成“涉林”惡勢力,充當(惡勢力)保護傘。同時還查明,1994年以來,被告人陳曉東私自將單位配發的63發五四式手槍子彈放在自己家中保管,期間全南縣森林公安局多次要求民警上交個人手中保管的子彈,陳曉東既不上交,也不向單位報告,長期私藏彈藥。2018年9月,經公安機關鑑定,陳曉東私藏的63發手槍子彈為7.62毫米制式手槍子彈,非法持有的1100發氣槍子彈為鉛彈。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曉東在擔任全南縣森林公安局南逕派出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木材老闆給予的現金及乾股價值共計人民幣154045元,數額較大,為木材老闆濫伐林木、無證運輸等違法行為提供關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陳曉東在執法過程中徇私枉法,長期放任、縱容李某1、鍾某根、李某2等人濫伐林木,致使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其中李某1、鍾某根、李某2等人多次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在陳曉東的庇護下均以罰代刑或降格處理,致使李某1、鍾某根、李某2等人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陳曉東長期庇護李某1、鍾某根等人在林區大肆濫伐林木,實施與山場林木有關的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助長李某1、鍾某根等人逐步發展成為“涉林”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其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陳曉東明知涉案山場不能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仍與他人合夥濫伐林木,摺合活立木蓄積為185.5立方米,數量巨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系共犯;被告人陳曉東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1100餘發氣槍子彈、63發制式手槍子彈,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私藏彈藥罪。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悔罪表現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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