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說“崇洋媚外”,我國法律就是“西法東漸”的結果

在中國幾千年的司法傳統中,根本就沒有“犯罪嫌疑人”這樣文鄒鄒、軟綿綿的稱呼,凡是被抓到公堂之上的,無論是官還是民都是“有罪之人”,等待自己的是“縣太爺”一拍驚堂木,大喝一聲:“從事招來”,如若不招,“大刑伺候”。

隨著時間的流逝,慢慢地變成了: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這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疑罪從有。

別說“崇洋媚外”,我國法律就是“西法東漸”的結果

然而在西方,從18世紀開始,普遍確立了一種司法觀念和司法規則,叫:“無罪推定”,“疑罪從無”。警方如果懷疑一個人犯了罪,必須向法院提交有關這個人犯罪的證據,證明這個人“罪在哪裡?”“罪是什麼?”,並且這些證據必須排除‘任何合理的懷疑’,達到‘無可置疑’的地步,否則,‘對不起,無罪釋放’。

這就是:無罪推定,疑罪從無。

別說“崇洋媚外”,我國法律就是“西法東漸”的結果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也在社會日益發展的過程中,徹底擯棄了存在於司法傳統中的‘有罪推定’和‘疑罪從有’。

這並不標誌著‘崇洋媚外’,而是拋棄了根植於封建社會的司法觀念,吸收和學習優秀司法文明的結果。

1998年,我國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這個公約中,有一個重要的理念就是:“不得強迫人們自證其罪”, 這個觀念其實很簡單——人人都有保護自己的心理趨勢,即便自己犯了罪,也會不自覺地隱瞞或者抗拒不說——這是人類自保的天性,司法應當尊重這種天賦的人權。

這就是‘沉默權’的天然來源,隨著社會進步,相信‘沉默權’終將賦予處於刑事訴訟中絕對弱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別說“崇洋媚外”,我國法律就是“西法東漸”的結果

許多人說,沉默權會給警察、檢察等偵查機關帶來破案的難度,也會放縱犯罪,這種情形下被害人的權利如何保護?正義如何伸張?

這是司法正義(疑罪從無)和社會正義(懲治罪犯)的矛盾,如何找到平衡點,才是當今社會的課題。

但是,罪犯有罪,必須由法律制裁。如果一個罪犯的權利可以被執法者隨意剝奪、肆意蹂躪,那麼,又有誰能保證其他公民不會有這樣可怕的一天?千萬不要僥倖,也許有一天“你”就會面臨這樣的處境。

今天,“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標語已經從看守所等場所消失,換成“嚴格執法、依法辦案”之類的標語。”監舍裡則張貼著“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這無疑是我國社會文明和司法文明的一大進步。

別說“崇洋媚外”,我國法律就是“西法東漸”的結果

“我在上帝面前起誓:作為執法官員,我的基本職責是服務社區,保衛生命與財產,保護無辜者不受欺詐,弱者不受壓迫與恫嚇……我要尊重憲法賦予人民的自由、平等與正義的各項權利,我絕不濫用職權,絕不讓個人感情、偏見、政治信仰、慾望、仇恨或友誼來支配我的決定。我絕不過度使用武力,我以警徽作為公眾信任的憑據。我在職一日,絕不辜負公眾的信任……”

這是美國警察的職業道德準則。

不值得學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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