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说“崇洋媚外”,我国法律就是“西法东渐”的结果

在中国几千年的司法传统中,根本就没有“犯罪嫌疑人”这样文邹邹、软绵绵的称呼,凡是被抓到公堂之上的,无论是官还是民都是“有罪之人”,等待自己的是“县太爷”一拍惊堂木,大喝一声:“从事招来”,如若不招,“大刑伺候”。

随着时间的流逝,慢慢地变成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这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疑罪从有。

别说“崇洋媚外”,我国法律就是“西法东渐”的结果

然而在西方,从18世纪开始,普遍确立了一种司法观念和司法规则,叫:“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警方如果怀疑一个人犯了罪,必须向法院提交有关这个人犯罪的证据,证明这个人“罪在哪里?”“罪是什么?”,并且这些证据必须排除‘任何合理的怀疑’,达到‘无可置疑’的地步,否则,‘对不起,无罪释放’。

这就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别说“崇洋媚外”,我国法律就是“西法东渐”的结果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在社会日益发展的过程中,彻底摈弃了存在于司法传统中的‘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

这并不标志着‘崇洋媚外’,而是抛弃了根植于封建社会的司法观念,吸收和学习优秀司法文明的结果。

1998年,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这个公约中,有一个重要的理念就是:“不得强迫人们自证其罪”, 这个观念其实很简单——人人都有保护自己的心理趋势,即便自己犯了罪,也会不自觉地隐瞒或者抗拒不说——这是人类自保的天性,司法应当尊重这种天赋的人权。

这就是‘沉默权’的天然来源,随着社会进步,相信‘沉默权’终将赋予处于刑事诉讼中绝对弱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别说“崇洋媚外”,我国法律就是“西法东渐”的结果

许多人说,沉默权会给警察、检察等侦查机关带来破案的难度,也会放纵犯罪,这种情形下被害人的权利如何保护?正义如何伸张?

这是司法正义(疑罪从无)和社会正义(惩治罪犯)的矛盾,如何找到平衡点,才是当今社会的课题。

但是,罪犯有罪,必须由法律制裁。如果一个罪犯的权利可以被执法者随意剥夺、肆意蹂躏,那么,又有谁能保证其他公民不会有这样可怕的一天?千万不要侥幸,也许有一天“你”就会面临这样的处境。

今天,“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已经从看守所等场所消失,换成“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之类的标语。”监舍里则张贴着“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这无疑是我国社会文明和司法文明的一大进步。

别说“崇洋媚外”,我国法律就是“西法东渐”的结果

“我在上帝面前起誓:作为执法官员,我的基本职责是服务社区,保卫生命与财产,保护无辜者不受欺诈,弱者不受压迫与恫吓……我要尊重宪法赋予人民的自由、平等与正义的各项权利,我绝不滥用职权,绝不让个人感情、偏见、政治信仰、欲望、仇恨或友谊来支配我的决定。我绝不过度使用武力,我以警徽作为公众信任的凭据。我在职一日,绝不辜负公众的信任……”

这是美国警察的职业道德准则。

不值得学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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