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人員未告知保險的免責條款,導致保險不賠該怎麼辦?

東友律師事務所


生活中,很多人買保險時只關心產品的保險責任,認為只要能確定我能獲得什麼保障就行,其它的都不重要。其實這是一種嚴重錯誤的想法。

保險的保障責任固然重要,但我們也千萬不能忽視另一個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保險免責條款。因為有數據顯示,理賠糾紛案件產生的第二大因素就是源自免責條款。

所以讀懂免責條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今天小貝就和大家聊聊保險合同裡的那些免責條款:

保險免責條款,是什麼?

保險對於普通人,無外乎有兩種情況,要麼能賠,要麼不能賠。普通人眼中 “保險是騙人的”,實際是指保險的責任免除,也就是不能獲得賠付的情況。一般來說,免責條款是指保險公司不承擔哪些保障責任,也就是“不保什麼”。大致分為兩部分:

顯性免責:在合同上有一個固定的格式位置,字體加粗,只要看過合同,就不會錯過;

隱性免責:散落分佈在合同各個地方,例如免賠額、病種定義、特別約定、名詞釋義等等。

下面分別以重疾險、醫療險、意外險、壽險為例,看看不同保險責任免除的差異和共性,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 1、重疾險的免責條款

對於重疾險,其實無論是線上投保還是線下投保,責任免除條款共性都差不多,我們以某款重疾險的”責任免除“ 條款為例:

可以看出,如果被保險人因故意行為、違法犯罪、酒後駕駛等行為,雖然符合理賠規定,保險公司都是可以拒保的。

不過重疾險免責條款很多都是行業共性,基本上各家差異不大,對於我們消費者來講,不用過度擔憂。

▼ 2、醫療險的免責條款

醫療險由於涉及住院醫療費用報銷範圍的問題,對應發生的風險類型會有很多種,所以免責條款自然比重疾險複雜得多。除了有一些通用的免責條款之外,有的產品還有個性化的免責條款:

醫療險通用免責條款包括以下:

主觀因素與不可抗力:故意行為、違法犯罪、不可抗力不保,比如酒駕、戰爭;

不報銷的範圍:既往症和非合同約定醫院範圍不保;

不報銷的項目:患精神性疾病、艾滋病、整形美容、遺傳病、先天病、懷孕相關、牙科相關、康復性治療、性功能相關、高風險運動等,也都是不能報銷的。

除此以外,一些產品還會設計一些專屬化的免責條款,如尊享 e 生:扁桃腺、甲狀腺、疝氣、女性生殖系統疾病的檢查與治療,需要 120 天等待期。因此,購買醫療險不僅要看共通的條款,還要知道其專屬化的條款。

▼ 3、意外險的免責條款

意外險保障的是突發的、外來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情況。所以像中暑、高原反應、藥物過敏、個體食物中毒、猝死等,都不屬於意外,不能獲得意外險賠付。

另外高風險運動像潛水、滑雪、跳傘、攀巖等帶來的意外,大部分意外險也是明確除外責任的。

▼ 4、壽險的免責條款

關於壽險的責任免除,目前很多互聯網銷售的產品一般只有 3-7 條: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看以看出,壽險除了故意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無論是疾病身故還是意外身故,都是可以獲得賠付的。

相對於顯性免責條款的內容很容易被發現,隱性免責條款就不那麼容易了。比如它們隱藏在投保須知裡、具體合同條款中,甚至隱藏在名詞釋義中。雖然很不起眼,但每一條都是我們後期理賠的重要依據,在閱讀保險條款時也是我們重點關注的部分。

小貝有話說

保險是非常專業的金融產品,投保前一定要讀懂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切忌因為自己不懂而置之不理,或完全聽從別人的推薦。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認清保險合同裡的坑,不至於在理賠時被保險公司以“責任免除”為由拒絕理賠。

如果大家在面對眾多的產品、複雜的條款下還是不知如何選擇的話,可以隨時諮詢小貝的資深保險專家哦~


嘿小白嗎


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拒賠,投保人起訴時長髮生。法院和仲裁委員會審理過程中,若保險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就責任免除條款已經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就會被判敗訴。

法律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瞭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保險人履行了說明義務的表現形式

1、單獨的告知函,並請投保人簽章確認

2、在保險合同中設置告知的確認條款或聲明條款,內容是保險人已經就免責內容進行了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說明:

(1)免責條款提示字體大於其周圍文字的字體;

(2)提示在保單的顯要位置;

(3)提示記載免責條款內容的具體條款,且投保人確認;

(4)保險條款中的免責部分內容加黑印製。


東友律師事務所


很多商業保險銷售人員都是一樣的,根本沒有起到告知作用,只要你能簽到就是萬事大吉了,至於到時候出險,理賠不理賠銷售人員是不管的,讓很多商業保險購買者受到很大的經濟損失。

其實當很多人出險的時候,保險單已經生效,也早過了猶豫期,無法全額退款,更是無法得到理賠。在銷售人員沒有盡到告知免責條款時,導致客戶無法理賠,這就要走仲裁或者法律程序解決。

在解決問題的同事,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必須提供有力的證據盡到告知義務,如果沒有保險公司就敗訴了,法律是以事實為依據的。但購買保險者也有一定的責任,凡是能簽字購買保險的人都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人,在簽訂購買合同時,自己為什麼不詳細閱讀保險的各類條款?

從這件保險理賠糾紛來看,雙方都有一定的責任,就是有仲裁或者法律途徑,購買保險者也並非能拿到全額理賠款。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歡迎大家關注我的頭條號,瞭解更多保險信息。





踏雪尋梅jia


題主好。您面臨的問題確實有些棘手。

需要用到保險的時候,保險公司告知拒賠肯定是有原因和理由的,也有書面的告知通知單,所以首先應該分析拒賠的理由是否成立。

再者,您訴諸的原因是銷售人員未告知,這個理由是成立的。

銷售人員對於合同的重要事項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這是銷售人員的義務和保險消費者的權力。

但問題的難點就是---舉證。

保險消費者的維權的手段無非三種:仲裁、訴訟和投訴。

保險消費者在三類維權方式中都有個體對保險公司主體的天然支持和保護。

但必須有自己過硬和坐實的證據支持,您表示銷售人員沒有告知的情況舉證的難度很大。

所以,鑑於此種情況,建議和保險公司正確調解處理。

如有其他情況歡迎追問或私聊。

謝謝


九雲輕生活


第一,銷售人員沒有告知,哪在籤合同時,你自己沒有看到合同上的免責條款嗎?像平安是人臉識別和電子簽名和簽收,意思是讓你看兩次,第一次,首次簽字,會專門提示你看摘出來的免責條款和猶豫期,第二次,電子保單簽收時,也會要求你必須看了合同才能簽字,最後第二天的回訪也會問你看沒看免責條款。所以在平安除非業務員人為代你簽字,不然你不可能不看免責條款。

第二,就是銷售人員的問題,一是確實沒有告知,二是代你簽字,三是猶豫期後遞送保單,這三種情況只要你有證據,你可以起訴業務員。


李天龍1


很簡單,不存在不告知免賠條款,因為現在有雙錄,雙錄經過最少兩道審核,如果銷售人員沒告知必須重新雙錄。如果客戶沒細聽猶豫期也沒細看,出現了理賠免責的基本都是先天性疾病沒如實告知或者酒駕毒駕這類犯法行為,不賠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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