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出軌,就淨身出戶!”這樣的保證協議有效嗎?

“如果我出轨,就净身出户!”这样的保证协议有效吗?

尊法丨學法丨守法丨用法

讓法律有力度更有溫度

港星許某爆出的出軌醜聞

讓其“喜”提三個熱搜

“如果我出轨,就净身出户!”这样的保证协议有效吗?

有人調侃

娛樂圈“出軌隊”在繼吳某、張某後

再得一分

“如果我出轨,就净身出户!”这样的保证协议有效吗?

曾經比翼雙飛鳥,如今空房孤守人。夫妻之間最基本的本是忠誠,但總有一些人在婚後抵擋不住誘惑而出軌,那麼實踐中,出軌屬於法律規定的過錯嗎?會影響離婚財產分割嗎?

01

出軌屬於法律規定的過錯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照顧無過錯一方。

“如果我出轨,就净身出户!”这样的保证协议有效吗?

那麼,什麼是過錯方?哪些情況屬於過錯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指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如,生病不給治、不給飯吃、不照顧等等)。

也就是說,出軌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過錯,要依據具體的性質而定。像平時大家所說的,一夜情、通姦、嫖娼等等出軌行為,嚴格來說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會不會照顧受害方也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02

出軌影響離婚財產分割嗎?

“如果我出軌,就淨身出戶!”這樣的保證協議有效嗎?

“如果我出轨,就净身出户!”这样的保证协议有效吗?

先看一個案例:

小楊與小崔是一對夫妻,婚後,小楊發現小崔與他人有染,於是讓小崔寫下保證書,保證與小三斷絕來往,且若再發生此類事情,淨身出戶。後小崔外出打工,且回家次數很少。小楊對小崔的私生活猜疑越來越大,致使夫妻感情進一步惡化。於是,小楊以雙方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小孩由小楊一方撫養。案件審理的一個爭議點在於財產分割,小崔認為保證書並不具備法律效力,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部分進行分割;而小楊則認為該保證書有法律效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崔的保證書中作出的“如再發生此類事情”違反忠實義務導致離婚“淨身出戶”的承諾,此承諾違背了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的規定。故法院對小楊要求對方淨身出戶的這一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共同財產依法進行了平均分割。

所以,離婚時出軌一方並不會淨身出戶,就算在婚內寫過相關的保證書,法律也是不予支持的,除非過錯方親自提出放棄一切錢財。

通常情形下,夫妻離婚時候,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總原則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則,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和生活困難的一方的原則。如果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也只能是作為法官酌情考慮的一點,但是並不必然對夫妻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

很多人不顧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價去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以期在離婚時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財產,其實這是陷入了一個誤區。那麼取得婚外情的證據是不是一點用也沒有呢?

通常所謂的婚外情證據,分為三大類:

第一種是一般婚外情相關證據。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戀;

第二種是《婚姻法》說的“有配偶者與其它異性同居”的婚外情證據;

第三類最為嚴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證據(比如:對外以“老公老婆”介紹身份,以夫妻名義旅遊聚會;鄰居和親友證言;如果與第三者生育子女,雙方以配偶身份簽字或者小孩出生醫學證明記載雙方為父母親等)。

因此,如果取得的婚外情證據是屬於第二類、第三類,那麼法院可基於此判決離婚,並且無過錯方有權力據此要求對方給付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

03

婚內出軌是否涉及犯罪?

事實上,婚內出軌並不僅僅會引發社會道德譴責,嚴重者可能構成犯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後小編想說,聽說在這個大千世界裡,人與人相遇的概率是五千分之一,倘若能說上一句話,概率是十萬分之一。相遇不易,相守更難,且行且珍惜。

• end •

“如果我出轨,就净身出户!”这样的保证协议有效吗?

法治徐家彙

執法為民、普法惠民

在看的你,一定很好看

“如果我出轨,就净身出户!”这样的保证协议有效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