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超一天都不行?會員卡積分失效,誰來承擔責任?


案件聚焦:超一天都不行?會員卡積分失效,誰來承擔責任?


你還記得曾經辦過的會員卡嗎?你有經歷過會員卡積分失效的情況麼?今天小編以案說法,和大家聊聊有關會員卡積分的法律問題。


案情回顧


原告:蔣先生

被告:航空公司


2012年5月,蔣先生註冊成為航空公司會員。2013年10月,蔣先生用積分兌換機票一張,剩餘11743點積分。2016年9月,蔣先生致電航空公司查詢積分事宜,被告知2016年12月31日將要過期9100點積分。2016年12月,航空公司在官網發佈通知提醒,2013年度入賬積分的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逾期失效。2017年4月,蔣先生兩次致電航空公司投訴積分失效問題,但協商未果。


2017年8月,蔣先生將航空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9100積分的財產及相關經濟損失。


2017年10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蔣先生與航空公司就航空旅客積分獎勵、使用消費等服務內容進行明確約定,該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屬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故駁回蔣先生的訴訟請求。

對判決有疑問?請往下看


Q1,乙航空公司會員手冊中設定積分有效期的格式條款是否有效?

A:該條款不違反公平原則,合法有效。

◆ 首先,會員手冊系航空公司單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其作為格式合同制定者具有法定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且格式條款內容應遵循公平原則。其在官網上對於會員手冊進行常態化公示,告知內容明確,使用的語言通俗易懂,符合一般消費者的通常理解。


◆ 其次,會員積分屬於會員履行航空運輸特定義務之後,航空公司單方對會員做出的獎勵行為,訂立合同的目的係為了激發會員的消費熱情,蔣先生在享受會員服務時無需支付合同對價,享受權利較多,負擔義務較少,因此,航空公司對於積分使用設定三年的有效期並未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失衡,也符合交易慣例,該格式條款具有合理性。蔣先生註冊成為會員,自身負有主動了解會員權益和積分使用情況的注意義務,且從蔣先生於2013年進行積分兌換、2016年查詢積分等情況,可推定對會員的相關權利義務系明知且實際按照會員手冊履行。

Q2,關於係爭9100積分有效期提醒,航空公司對甲有無法定或者約定的通知義務?

A:航空公司舉證通過網站常態化公示會員手冊以及網頁上發佈積分有效期的通知提醒向會員履行告知義務,對於是否必須發送短信提醒,蔣先生未能舉證證明航空公司對發送短信服務制定有明文規定或者雙方對此有明確的合同約定。鑑於法律或者相關行業規定對於航空公司如何履行通知義務未有明確規定,合同中對於積分提醒方式也未明確約定,且蔣先生曾致電查詢積分情況,航空公司明確告知其9100點積分將於2016年12月31日到期,上海浦東法院認為蔣先生對於9100積分即將過期的情形應屬明知。

蔣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民事行為負有注意義務,在航空公司已提供官網告知、手機APP、電話查詢等可供查詢積分的渠道,以及蔣先生自身查詢積分的情形下,由此產生積分失效的後果應由蔣先生自行負擔。


法官提醒


既然辦卡忍不住,何不享受積分路

積分規則瞭解好,切忌用時方恨少



來源|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楊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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