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法之窗】未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受處分!

【纪法之窗】未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受处分!

紀法之窗

為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學習、掌握黨紀法規,豐南區紀委監委與《今日豐南》報、豐南電視臺、豐南發佈聯合推出《紀法之窗》專欄,講述相關案例,解讀黨紀法規,明晰法紀底線,以期共同營造良好的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

未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受處分

案 例:

某市某鄉紀委書記劉某某違紀案。2017年3月,劉某某等7人前往都江堰市、郫都區考察學習。期間,陳某等4人擅自離隊並赴青城山景區遊玩,劉某某知情後未予以及時制止,對該考察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超標準食宿等問題未切實履行監督職責。2018年3月,劉某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法規鏈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點 評:

本案中,劉某某未切實履行監督職責,應受到黨紀處分。紀委監委的雙重職責中,監督都是基本職責、第一職責、首要職責。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干部發揮職能作用,應當切實把監督職責挺在前面、落到實處。廣大黨員幹部尤其是紀檢監察干部要敢於擔當、敢於監督、敢於負責,認真履行好監督職責。同時,要堅持刀刃向內,嚴防“燈下黑”,努力建設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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