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光榮“主動投案”,就等於“自首”嗎

秦光荣“主动投案”,就等于“自首”吗

對比此前發佈的此類消息可以發現,這是中央紀委首次在發佈審查調查消息中使用“主動投案”這個說法。此前,2018年7月31日和8月17日,在發佈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和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鐵接受審查調查消息時,使用的說法是“已投案自首”。

黨的十九大以來,反腐敗鬥爭已取得壓倒性勝利。據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工作報告透露,黨的十九大以來共有5000餘名黨員幹部主動投案。那麼,為什麼這次對秦光榮的表述不是“投案自首”而是“主動投案”?這兩者之間有何區別?記者請教了有關專家。

“自首”是一個法律名詞,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也就是說,從法律意義上來說,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但如果投案後不如實供述,也不構成自首。從時間上來說,投案在前,自首在後。

從性質上來說,“自首”的主體已構成犯罪、觸犯刑法,其中涉嫌職務違法犯罪者可以向監察部門自首,涉嫌刑事犯罪者則應當向公安機關自首;而“主動投案”的主體則不一定構成犯罪,如果構成違紀,可以向紀委主動投案;如果構成職務違法但尚未構成職務犯罪,也可以向監委主動投案,但以上情形並未構成職務犯罪,不能稱作“自首”。只有構成職務犯罪、足以移送司法機關的情形,才有可能構成“自首”。

那麼,秦光榮“主動投案”,就等於“自首”嗎?從字面來解讀,不一定。首先,有可能他主動交代的涉嫌違紀違法的情形尚未嚴重到構成職務犯罪;其次,有可能他儘管已主動投案,但尚未如實供述職務犯罪的罪行;也有可能是他涉嫌職務犯罪的情況較為複雜,目前要認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需一個過程,尚不能認定為自首情節。對比艾文禮、王鐵的“已投案自首”的表述,可以推測,這兩人在主動投案後,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佈審查調查消息前,已經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那麼,秦光榮到底屬於上面推測的哪種情形呢?他“主動投案”到底最終有沒有構成自首?只有等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佈對其處分決定時才能見分曉了。

此外,還有人提出疑問:為什麼中紀委在公佈白恩培、王三運接受審查調查的消息時,對其職務的表述分別為十二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十二屆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不提其擔任過的省委書記的職務;而今年以來查處趙正永、秦光榮時,對其職務表述則分別為陝西省委原書記、雲南省委原書記,不提其在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擔任的職務?在請教專業人士後,記者得知,這是因為白恩培、王三運被查處都是在2018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換屆前,他們當時還在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任職;而趙正永、秦光榮儘管也曾擔任過十二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但換屆後二人均已卸任。

秦光榮簡歷

秦光榮,男,漢族,1950年12月生,湖南永州人,1972年1月入黨,1975年8月參加工作,工學碩士。

1973.09 湖南衡陽師範專科學校中文系學習

1975.08 湖南師範學院零陵分院政工科、團委工作

1976.11 湖南省零陵地委宣傳部幹事

1983.06 湖南省零陵地委委員、共青團湖南省零陵地委書記

1984.12 共青團湖南省委副書記、黨組副書記、省青聯主席

1987.02 湖南省零陵地區行署副專員

1988.08 湖南省零陵地委副書記兼冷水灘市委書記

1990.03 湖南省零陵地委書記(其間:1992.03-1992.07中央黨校進修班學習)

1993.06 湖南省長沙市委書記

1994.12 湖南省委常委、長沙市委書記(1993.03-1995.12中南工業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獲工學碩士學位)

1998.02 湖南省委常委(其間:1998.03-1998.07中央黨校學習)

1999.01 雲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01.03 雲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3.01 雲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

2003.02 雲南省委常委、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

2003.04 雲南省委副書記、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其間:2004.09-2004.11中央黨校學習)

2006.11 雲南省委副書記、副省長、代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

2007.01 雲南省委副書記、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

2011.08 雲南省委書記,省第十一屆人大黨組書記

2012.02 雲南省委書記,省第十一屆人大主任、黨組書記

2013.01 雲南省委書記,省第十二屆人大主任

2014.10 雲南省人大主任

2014.11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雲南省人大主任

中共十四大代表,十五屆、十六屆中央候補委員,十七屆、十八屆中央委員。(簡歷摘自人民網,截至201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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