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養牛在山場擴路,結果惹下一場大禍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源自生態文明建設實踐。福建省長汀縣位於武夷山南麓,山清水秀、林茂田肥。然而還是有一些人對保護自然環境,人人有責的倡議視而不見,為了養牛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在山場擴路,結果卻惹下了大禍。

为养牛在山场扩路,结果惹下一场大祸

被告人李某為便於養牛,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在山場擴路,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和林木的大量毀壞。經長汀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長汀縣人民法院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二萬二千元。

为养牛在山场扩路,结果惹下一场大祸

案情回顧

2018年2月和7月間,被告人李某為便於養牛,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兩次聘請他人用鉤機在長汀縣三洲鎮某山場擴路,造成集體林地和林木的大量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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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鑑定:被告人李某開路佔用山場水土保持林地面積8.2畝;毀壞林木108株,立木蓄積11.6023立方米,其中1株香樟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立木蓄積0.668立方米。

經評估,被毀壞的林木經濟價值共計9722.43元,其中香樟經濟價值4090元;被告人擴路佔用的林地,扣除原有小路的面積1.7畝,實際佔用面積6.5畝。

案發後,被告人李某主動向長汀縣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還主動支付賠償金50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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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

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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