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0802民初2153號

王保倉:

本院審理原告張連社訴被告王保倉、 申孝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須知、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告知書、監督卡、開庭傳票、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司法公開告知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屆滿後的15日內,並定於舉證期限屆滿後的第3日上午9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在本院高新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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