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戶區改造,“釘子戶”問題如何得到解決?

從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為有效解決社會發展日益凸顯的“釘子戶”問題,維護大多數群眾利益,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依法妥善辦理涉棚戶區改造行政及非訴執行案件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職責、程序和操作等要求,確保依法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據瞭解,這是全省首個針對棚戶區改造出臺的專項措施,將有效解決西安市棚戶區改造問題。

棚戶區改造,“釘子戶”問題如何得到解決?

西安20個改造項目因“釘子戶”問題得不到解決 西安市棚戶區改造工作由2007年開始啟動,隨著工作的不斷深入,各種矛盾和問題不斷突顯,尤其是房屋徵收補償工作難的問題,已嚴重影響到棚戶區改造工作正常推進,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2014年以來,西安市相繼出臺了《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西安市棚戶區改造管理辦法》,為加快推進西安市棚戶區改造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撐和法律依據,但在依法解決棚戶區改造中房屋徵收補償工作方面沒有作出明確細緻的規定。由於沒有相應政策支撐和法律解決渠道,各類矛盾日益積累,各項工作進展緩慢,社會維穩信訪壓力較大。

據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常西嶺介紹,目前,由於歷史遺留問題、村務問題、家族及家庭矛盾長期得不到解決,個別區(開發區)徵收補償標準不統一造成群眾互相攀比,以及土地徵收審批週期過長、個別拆遷戶提出遠遠超出政策規定的標準、輿論氛圍不佳等原因,導致棚戶區改造工作進展緩慢。

“如西安市新城區韓南韓南村、楊家莊、曹家巷、韓森冢,蓮湖區的標牌市場及周邊、南小巷,雁塔區楊家村等20餘個改造項目因“釘子戶”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安置房建設無法啟動,已經嚴重影響到絕大多數群眾的切實利益,阻礙了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常西嶺說, 在《通知》的起草中,按照棚改工作“積極穩妥、依法依規”的原則,並多次與西安市政府辦公廳和市城改辦溝通協調,經過20餘次的反覆研討,並向各區縣法院、相關部門廣泛徵求意見,針對提出的30條合理化建議,積極吸收採納,9易其稿,最終形成正式《通知》。

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訟 將快立快審

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第51條規定,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被徵收人超過起訴期限提起的行政訴訟,不予立案。

對申請機關申請非訴執行的,符合申請條件的要及時受理,並通知申請機關;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先向申請機關作出答覆或說明,經申請機關補充、完善材料達到受理條件後,應立即立案;仍不能達到受理條件的,及時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對決定受理的非訴執行案件,應在7日內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棚戶區改造,“釘子戶”問題如何得到解決?

司法審查案件將實行“裁執分離”

對於通過司法審查的案件,按照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和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實行“裁執分離”,由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執行裁定書,交由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人民政府或申請機關組織實施。

(一)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由執行標的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審查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市法院指定管轄。 (二)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三)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強制執行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2、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3、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當事人的意見;

4、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5、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

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人民法院認為強制執行的申請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接到申請後三日內立案受理,並通知申請機關;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應當限期補正,並在最終補正的材料提供後三日內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無正當理由不補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請機關對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法院申請複議,市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五)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就是否准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對缺乏事實根據或法律依據,在作出裁定前需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意見的,可在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對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報請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

(六)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聽證及現場調查需全程錄音錄像。

(七)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決定明顯不公,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裁定書送達申請機關。

(八)申請機關對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法院申請複議,市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九)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由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當地人民政府或申請機關依法組織實施。

(十)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應當在五日內將裁定書送達申請機關和被執行人,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議申請機關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十一)當地人民政府或申請機關依法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時,應當制定強制執行工作預案報人民法院備案,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三日前可申請人民法院派員監督執行。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應當指派專項合議庭人員到場監督。

棚戶區改造,“釘子戶”問題如何得到解決?

如果大家覺得自己的補償不合理或者相關問題,可以聯繫我,提供免費諮詢!點擊文章尾部“瞭解更多”免費諮詢我們。我們將為您帶來最專業的法律幫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