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門前一個月還瘋狂吸金 麗達這家游泳館坑壞消費者

近日,有網友爆料:3月29日,爆料人在位於麗達購物廣場的愛樂遊游泳館給孩子辦了張游泳卡。還沒來得及體驗游泳樂趣,4月4日,商家以設備維修為由關門停業,4月8日接到麗達廣場發來的通知,表示愛樂遊與麗達合同於5月31日到期不再續約。消費者希望退還充值卡里的費用,經多方協調維權無果。爆料人告訴記者,4月26日遊泳館開門,但看到池子裡的水質後,表示無法繼續讓孩子在那裡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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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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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愛樂遊開門後,爆料人拍攝到的水池情況

目前,包括爆料消費者在內的近160位會員已組建微信維權群,積極聯繫社會各界展開維權行動,事件已經引起了相關部門和島城等多家媒體的關注。

根據爆料人提供信息以及相關報道,記者按照時間梳理了整個事件的發展過程:

●3月29日,維權爆料人在青島市嶗山區麗達購物廣場的愛樂遊游泳館為孩子辦理了一張游泳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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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人與愛樂遊簽署的合同照片

●4月4日,愛樂遊游泳館通知閉店設備維修並解決麗達合同問題,為期一週。

●4月8日上午,麗達購物廣場以短信的形式通知所有會員,在5月30日到期後將不再與愛樂遊方面續約。

也正是麗達購物廣場的這一個通知,引起了愛樂遊會員們的警覺,紛紛向愛樂遊負責人致電、微信,想要個解釋、討個說法。但是都沒有得到準確的答覆。據瞭解目前部分會員卡中仍有剩餘,且部分充值直接進卡,並沒有開具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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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愛樂遊處於閉館狀態

●同一天,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息立即介入,相繼約談愛樂遊負責人王女士以及麗達相關負責人。隨後,金家嶺市場監督管理所相關負責人帶著愛樂遊負責人王女士於4月25日手寫的情況說明到現場,在說明中寫到:“有效期內的卡,在5月31日前一定給出解決方案,維護會員權利,強烈要求退款的,現在麗達店確實無資金退款,但是將妥善安排,確保會員卡不會作廢,維護會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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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樂遊負責人王女士手寫情況說明

記者從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瞭解到,愛樂遊經營者與麗達方面達成初步意向:會員基本確定由下一個經營者全面接管,確保會員權益不受損失。因轉店費用分歧較大,尚在洽談之中。但據相關媒體報道,部分會員對將未進行完的項目轉移到下一個經營者的方案並不認同。

知情會員表示,麗達購物中心早在去年8月份便已經得知愛樂購要撤店,而消費者卻是在今年3月底、4月初期間才得知,甚至有包括爆料人在內的消費者在3月中下旬還辦理了充值業務。既然如此,麗達購物廣場為何不及早通知消費者呢?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應該找誰來維權呢?

消費者出示的充值憑證

針對這種情況,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律師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消費者在商場內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在櫃檯租賃期滿或者是撤櫃以後,消費者可以向商場要求賠償,商場先行賠償以後,可以再要求租賃的商戶進行追償,但是如果商場以明示的方式提示消費者不得辦理預售卡,消費者仍然辦理的,那麼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害的只能找商家進行賠償”。

那麼麗達購物廣場最早通知“愛樂遊要撤店”的消息是在何時?是否有明示的方式提示消費者不得辦理預售卡?詳細情況又是如何?記者曾嘗試撥打麗達購物廣場電話聯繫相關負責人,目前尚未得到回覆。

目前,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還在積極跟蹤,協助解決,並提醒消費者如果將來調解不成功,建議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關於事件的後續,我們將持續關注。

說在後面:

記者在向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瞭解情況時,相關負責人表示: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曾通過新聞媒體、官方公眾號多次發出預付款消費警示,希望廣大消費者理性消費。

回顧近幾年在島城,預付卡儲值的方式所帶來的消費者損失屢見不鮮。青島美嘉教育“跑路”,艾薇攝影“關門”……消費者遭受到金錢損失的同時,普遍面臨維權難。

如何在消費過程中,充分保證自己的權益也成為每一個消費者需要面臨的問題。對於此,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了四點建議:

(一)謹慎購買。建議謹慎選擇經營規模大、信譽度高的經營商家進行消費,確定經營者資質是否齊全,經營是否規範等。

(二)不貪便宜。消費者要衡量自身是否的確需要此類服務並有可能保持中長期需要,其次要衡量實際所需,不要因為經營者“忽悠”或是優惠幅度大而衝動消費。

(三)保全證據。不要輕信經營者的口頭承諾,簽署書面合時,仔細審閱其中的條款尤其是預付費式消費的使用範圍、有效日期、違約責任、轉讓或退款限制等相關條款,明確自身的權利和義務。對一些尚不能明確的內容,不要著急簽訂、交費,諮詢相關專業人士再做決定。同時,留好付款證據,付款時要查看收款單位、收據公章、經營者名稱是否一致等,以備維權所需。

(四)依法維權。消費者遇到預付費式消費侵權問題時,及時與經營者進行溝通協商;協商不成的,可與經營者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或消費維權組織取得聯繫,請求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及時選擇去法院起訴等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不可糾纏鬧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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