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資不成 政府賠償投資方前期投入2504萬元 法院:堅決維護合同守約方合理利益訴求


【案情簡介】

為扶持旅遊、餐飲業項目發展,2005年、2011年,東西湖區徑河街道辦事處、三店農場與武漢海天龍商貿有限公司(下文簡稱海天龍公司)簽訂了一系列項目引資協議書,約定同意海天龍公司按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建設新海景東西湖區生態花園酒店項目。在海天龍公司承諾在此地塊上建設五星級酒店及配套設施項目的前提下,徑河辦事處同意按每畝50萬元的價格與海天龍公司實際結算。

此後,因政策變化,海天龍公司並未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是參加了2014年該地塊使用權的競拍,土地拍賣前,徑河辦事處與海天龍公司簽訂瞭解除項目引資合同的協議書,約定土地部門對該地塊實行招拍掛時,涇河辦事處確保同等條件下海天龍公司有優先權。如果該地塊由第三方摘牌,涇河辦事處願意根據審計結果補償海天龍公司前期投入的費用。不久,該地塊被他人摘牌,區政府退還了海天龍公司拍賣保證金6000萬元。

2016年6月,徑河辦事處根據自行委託機構的審計結果,向海天龍置業公司支付補償款620萬元。但海天龍公司委託機構做的審計結果卻是2662萬餘元,海天龍公司向東西湖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涇河辦事處支付剩下的補償款2042萬餘元。


【開庭審理】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雙方認可,一審法院委託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在履行合同中產生的費用和損失進行司法審計。《司法審計鑑定報告》顯示海天龍公司共發生貸款相關費用、差旅費、考察費、設計費、人員工資、財務費用共計2504萬餘元。海天龍公司表示對該審計報告無異議,並向法院申請自願放棄審計報告中認定的部分財務費用263萬餘元。據此,東西湖區法院判決徑河辦事處、三店農場共同向海天龍公司支付剩餘補償款1620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徑河辦事處、三店農場對瑞華出具的審計報告有異議,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海天龍公司與徑河辦事處簽訂的《解除合同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徑河辦事處在《解除合同協議書》中承諾補償海天龍公司,並列明瞭補償範圍及約定“經有資質的審計部門審核後如實結算相關費用,應當依約履行。

案件承辦法官、市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法官曹芳解釋:“爭議雙方海天龍公司、徑河辦事處對對方的審計結論互不認可,一致主張以司法審計結論為準。為此,在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法院委託了有相應資質的審計機構,按照《解除合同協議書》列明的補償範圍進行了司法審計並形成審計報告。徑河辦事處、三店農場雖對審計報告的部分內容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因此,法院將司法審計報告作為依約補償的依據。”

2018年8月21日,市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訴訟費14.3萬餘元,由徑河辦事處負擔。


【法官說法】

曹芳法官表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交易雙方即使身份不一、地位懸殊,也應遵循契約精神。違約一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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