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王永才等28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2019年5月7日下午,彌勒法院在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大法庭,對王永才等28名被告人涉黑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掃黑除惡#【王永才等28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法院認為

被告人王永才於2004年採用賄選等手段違規當選彌勒市彌陽鎮大樹村委會大樹村小組長,後將被告人李汝林及李賓、張石保等人安排到村小組任職或提任村民代表,聽從其領導和管理,連任三屆村小組長、兩年的村委會主任,長期把持、操控大樹村基層政權。

在村集體土地對外出租、出讓及工程承包過程中,被告人王永才採用圍標、串標、挪用資金等違法犯罪手段控制大樹村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財產,攫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永才還通過掛靠彌勒市福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雲南林建房屋拆遷有限公司做工程壯大其經濟實力,2007年以來,與雲南巨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彌勒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小東(另案處理)合作開發大樹村集體土地後相互進行利益交換,使其經濟實力得到明顯增強。

與此同時,被告人王永才先後將被告人王雲龍、楊從良、陳思遠、殷猛、呂國平、權勤宣、楊華、朱丹、李汝林、孟文生、湯興燕吸納為彌勒市東鑾渣土運輸公司及彌勒市福順財典當有限公司的固定員工,並將所獲取的部分利益通過給其成員“發工資、外出旅遊”等方式進行豢養,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永才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王雲龍、楊從良、陳思遠為骨幹成員,被告人殷猛、呂國平、權勤宣、楊華、朱丹、李汝林、孟文生、湯興燕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為謀取經濟利益,樹立非法權威,以被告人王永才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14年以來,通過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在彌勒市內的土地平整、渣土運輸、房屋拆遷等領域大肆進行聚眾造勢,擾亂社會秩序,實施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妨害公務、非法佔用農用地、挪用資金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彌勒市土地平整、渣土運輸、房屋拆遷等領域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被告人王永才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挪用資金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和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王雲龍的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告人楊從良的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被告人陳思遠的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呂國平、李汝林的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權勤宣的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

被告人楊華的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朱丹的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被告人殷猛的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被告人孟文生、湯興燕的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被告人張洪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楊永紅、周杰、楊松全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高林、王永華、李凱、雷星虎、楊林弢、張元、王國丞、楊輝、殷紅、李兵、柳強、平永忠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掃黑除惡#【王永才等28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判決

根據2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王永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犯挪用資金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故意傷害罪,總和刑期四十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被告人陳思遠、楊從良、王雲龍等3名骨幹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五年零六個月、十三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被告人楊華、朱丹、殷猛等24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8人。

同時,繼續追繳違法犯罪所得。

#掃黑除惡#【王永才等28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宣判時,彌勒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被告人家屬等120餘人旁聽宣判。宣判全程進行了網絡直播。

#掃黑除惡#【王永才等28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