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發動機號,還不算“欺詐”?

篡改发动机号,还不算“欺诈”?

多年前,唐女士花40多萬在湖南華美奔馳4S店購買了一輛奔馳,但是2017年車檢時被發現車架號竟然被篡改過,然後4S店就搞出各種套路,提出用粉筆頭塗抹、搞定檢測站的方式通過車檢。唐女士不願意認同這種偷偷摸摸的方式,將4S店告上法院。

一審判決認定4S店構成欺詐,依《消法》“退一賠三”。但是,二審法院認為,車輛未對其日常使用造成不利影響,不涉及較大的財產利益,推翻了一審部分判決,酌情判令4S店賠償5萬元。目前,唐女士的車已經因為無法辦年檢,被交警扣押。

從一審的“退一賠三”的100多萬元,變成了二審酌情賠5萬塊錢,兩次判決的賠償額度天上地下。跳出個案來看,《消法》裡赫赫有名的“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卻面臨同案不同判的嚴重問題。

有的明明是商家隱瞞真相、套路消費者,卻被認定為一般的質量瑕疵,不適用懲罰性賠償;而有的法院把所有的質量糾紛都一刀切地歸為“欺詐”,結果像海淘商品沒有中文說明書這種瑕疵問題可能適用“退一賠三”,而篡改發動機號在另一些法院反而不能適用,這些顯然都有悖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立法初衷。

《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從20多年前的“退一賠一”到2013年《消法》修訂之後的“退一賠三”, 就是要通過懲罰性賠償激勵消費者較真,並用來填補相應的維權成本。

適用“退一賠三”的前提是商家構成欺詐,商家“欺詐”既包括故意欺瞞,也應包括“揣著明白裝糊塗”,因為商家本身就負有對商品質量的保證義務,出了問題應該承擔責任;如果假裝自己不知道商品有隱患,就能逃避懲罰性賠償,那麼立法嚴懲無良商家、鼓勵消費者維權的目的就會被架空。

就本案來說,篡改發動機號意味著整臺奔馳車的質量、銷售來源都是可疑的,可能涉及翻修車、走私車等嚴重違法問題,不是一般的掉漆破皮的質量問題可以比的,也說明4S店存在很大的欺詐消費者、以次充好的可能性,甚至這輛車已因為不能年檢而被交警扣押。而二審法院認為:篡改了發動機號“未對其日常使用造成不利影響,不涉及較大的財產利益”,不適用“退一賠三”,這很難說合於情理,這樣的輕判也可能讓4S店對造假有恃無恐,引發更多的“引擎蓋上的抗爭”。

消費已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消法》理應為消費者撐起一片法律晴空,不能讓維權成為得不償失的事。在認定“欺詐”、適用“退一賠三”的標準上,司法機關當出臺更詳細嚴謹的認定規範,不能讓這個基礎性問題變成“隨機撞大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