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稅務常識十問十答【良圖·動態】

律所稅務常識十問十答【良圖·動態】

隨著國家政策調整及《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國家一方面降低了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業的稅負,另一方面必然會加強對中高收入人群的稅收徵管。律師事務所涉及哪些稅種,律師個人的所得稅如何繳納?我們對相關的稅收徵管法律、法規進行了梳理,以問題的形式羅列如下,希望對律師同行有所幫助。

1.律師事務所繳納的主要稅種有哪些?

律師事務所繳納的主要稅種是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還必須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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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同稅種的納稅主體分別是?

根據《律師法》第二十五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因此增值稅的納稅主體是律師事務所。具有附加性質的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納稅主體也同樣是律師事務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夥性質的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經營所得,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作為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合夥人律師,按“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不同納稅主體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按身份可以劃分為:1.合夥人律師2.僱傭(聘用)律師3.兼職律師4.律所僱傭的律師助理及行政輔助人員5.律師以個人名義聘請的助手。根據人員身份不同,其取得應稅收入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不同,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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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稅率表,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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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允許在稅前扣除的項目及標準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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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律師事務所是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

在原則上律所實行查賬徵收,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根據《關於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賬徵收的通知》(國稅發(2002)12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對具備查賬徵收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實行查賬徵收個人所得稅。”第三條規定:“對按照稅收徵管法第35條的規定確實無法實行查賬徵收的律師事務所,經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批准,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中確定的應稅所得率來核定其應納稅額。”按照該文件合夥律師事務所徵收個人所得稅有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兩種方式。

(二)2010年5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文件,其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明確規定:稅務師、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鑑證類中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2015年10月11日國務院發佈《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文件,其附件第13項取消了地方稅務機關對律師事務所徵收方式的核準。

(四)2016年1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關於3項個人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實施後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號),第三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賬徵收的通知》(國稅發〔2002〕123號)第三條廢止後,統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等相關規定實施後續管理。”

6.合夥人律師是否也可以享受六項專項附加扣除?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彙算清繳時減除。”因此,合夥人律師在沒有取得綜合所得的情況下可以享受六項專項附加扣除。

六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贍養老人。

7.律師事務所未替律師代扣代繳個稅,有何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8.律師事務所目前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根據財稅[2019]13號第一條“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第三條“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9.合夥人律師個人所得稅如何進行年度彙算清繳?

合夥人個稅年度彙算清繳:

彙算清繳期限: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彙算清繳,多退少補,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彙算清繳辦法:

1. 先按照法律規定對律所的會計利潤進行納稅調整,查看有無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計算出全體合夥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2. 根據“先分後稅”的原則,參照預繳個稅時的計算辦法,具體計算出每一合夥人年度稅法承擔比例。

3. 彙總計算出年度固定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及其他允許扣除費用。

4. 比照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及速算扣除數計算出應納稅額,減去本年已預繳稅款,即為合夥人彙算清繳應補繳稅款。

具體公式為:(律所年度納稅調整利潤×合夥人個人稅法承擔比例-允許扣除的各種費用)×經營所得稅率-速算扣除數-年度已預繳稅款

10.律師和其他人員個人所得稅如何進行年度彙算清繳?

律師和其他人員需要辦理年度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主要情形有:

1.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3.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4.預扣預繳稅款環節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發生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

5.納稅人申請退稅

彙算清繳期限: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彙算清繳,並向任職、受僱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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