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堅銳
- 2003年國務院頒發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你的助力車按照正常理解,應該停放在車輛保管站,因為他不屬於汽車,這個沒有爭議吧。
- 物業公司雖然有對公共地下室、公共部位、公共建築物和場地場所及空間進行巡邏,監管的職責,但是也不排除其職責未盡到。物業公司具有一定的責任,這個責任不是很大,可能佔了五分之一左右。
- 物業公司並未與業主就助力車簽署保管協議、保存協議、保險協議,所以對你的車輛沒有義務安排專人看守。物業公司的責任較小。
- 車輛是你自己的,自己應該購買保險和防盜措施,以此來確保車輛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