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待了兩年了,到結婚懷孕了,公司有意讓我自動離職,怎麼辦?

覓v已不在


說句實話,此公司這些做法既不近人情,也是不合法的,真的是讓人寒心的。但進了這樣的公司,米哥建議,把自己的相關的合法權益維護完後,走為上策。

不要主動辭職,依法享受法律給的產檢假和產假

既然在公司工作兩年多,現在懷孕四個月了,無論如何,不要自動辭職,按法律規定的產檢假,產假等,該享受的一定享受。注意,你請假時一定要有書面的請假單,並且最好拍照或是複印留存證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於產檢假有明確規定:

只要是正常必要的產檢,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不能按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來算。在規定的範圍內,孕婦去醫院進行產檢,算正常出勤對待,具體的時間規定如下:

懷孕第1-6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妊娠確認以及健康培訓等;

懷孕第6-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懷孕第8個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懷孕9個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如果公司領導或是公司人事,以你請產檢假期以曠工扣除工資或是辭退你的話,那麼公司就是嚴重違法行為。

關於擔心休產假的問題,公司沒有權利敢不給休

關於產假的休權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和《勞動法》合同法有相關的規定: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如果公司不給你休法律規定的產假,又是一個嚴重的違法行為!

不論公司地址搬到哪裡,按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來辦事

公司搬遷到異地辦公,從深圳搬到東莞,屬於工作地址變更,需要與勞動者進行協商的,協商不成那麼解除勞動合同也是要賠你的錢的。所以你只需要現在己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工作地址來辦,不需要妥協,更不能主動辭職。公司違法要解僱你,那麼公司就是嚴重違法,因為孕期的女員工是不可以解僱的,你只要去勞動監察大隊去舉報,絕對贏,公司會賠得更多。


米哥職場漫談


建議此問題再和公司老闆溝通溝通,首先,你可以表明自己懷孕期間會正常工作的態度;其次,可以向老闆說明國家對於處於“三期”女性(孕期、產假期以及哺乳期)有特別保護的規定;最後,說明自己現階段不願意離職,如單位強制解除勞動合同,則按照法律規定屬於違法解除,你將會採取法律武器爭取自己可能獲得的賠償。

如果是針對有發展前景的公司,大部分情況下,通過上述利弊分析,多數領導都更願意公司在合法合規的狀態下運營,儘量避免訴訟糾紛等對公司發展所造成的影響。當然也有少部分企業經營混亂,採取邊走邊看的態度,也即無所謂違法與賠償的影響了,此時,如果“三期”女性同胞們遇到公司違法強迫離職或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一定要及時採取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客微語


你先跟老闆好好談一次,確定他是不是有辭退你的想法。如果確定了,在用國家相關規定說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而且女職工在孕期,產期,醫療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醫療期和哺乳期結束。


黎善雯


如果公司從深圳搬到東莞,但是公司名稱和地址都沒有變,那麼是否公司沒有變更營業執照呢? 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是否應該變更呢? 當然了這是小事,公司給專管員塞2千塊錢紅包就能擺平。建議先不和公司撕破臉,一邊找漏洞一邊談自動離職的報酬問題,可以離職,但是三個月工資補償一定一分不能少。等你找到公司漏洞了,或者自己製作漏洞了,公司一毛不拔的話, 可以直接撕破臉。最簡單的方法,用公司賬號發佈網絡信息,涉及廣告法的極限用詞,截圖保存網址,舉報到工商總局就行了。然後坐等公司主動賠付你離職補償。


橘子貓吐泡泡


希望大家能提好建議,謝謝


覓v已不在


現實社會就是這麼無情,不養閒人,你懷孕對你們來說是好事,對公司老闆來說是負擔,如果你的職位所做之事換了誰都可以做的話,那老闆看你肯定不順眼的。你們家要是經濟條件較好的話,還是辭職吧,省的受氣,對寶寶來說是好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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