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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員工駕駛牽引車
結果,運貨路上追尾小轎車
法院判決物流公司負賠償責任
判決生效後
物流公司不僅不主動履行法律賠償義務
竟然還玩起“躲喵喵”
然而,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法官一路奔襲扣押到了公司名下的營運車輛!
2017年2月17日,廖某駕駛一重型罐式半掛牽引車在同安西柯路段追尾了方某駕駛的小轎車,造成小轎車上的乘員鄭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後果。
事故發生後,
經廈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同安大隊認定:
廖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件訴至同安法院,法院經審理查明,廖某駕駛的重型牽引車登記在廈門某物流公司名下,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廖某系物流公司的員工,事故發生時正在履行職務行為,廖某的A2駕駛證在實習期內。另查明,第三者責任險的條款中規定:實習期內駕駛牽引車,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經鑑定,鄭某損傷等級為九級傷殘。綜合住院治療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認定鄭某因交通事故產生的經濟損失為431878.8元。物流公司前期支付了78041元。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12萬元,廈門某物流公司賠償233837.8元。
判決生效後,廈門某物流有限公司沒有履行賠償義務。鄭某於2018年8月2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受理後,執行法官實地走訪調查,發現物流公司的辦公場所都是租用的並且早已搬離。
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明該物流公司名下有多輛貨車,但是其實際經營地並沒有任何財產,該公司的所有財產就是其名下所有的貨車。
執行法官對其名下的貨車的產權進行凍結查封,準備實行扣押車輛的措施。
2019年4月10日早上7點10分,同安法院執行“110”值班幹警接到報警電話,申請執行人鄭某發現被執行人廈門某物流公司名下的一輛車牌號為閩D開頭重型罐式水泥車在高速路上行使,準備從龍巖開往廈門,預計四個小時後到達廈門高速路口。
執行幹警隨即調動警力,聯繫好相關資質駕駛員準備在高速路口進行堵截。
經過核實,該輛重型罐式水泥車上裝滿散裝水泥,整車重量非常大若直接進行扣押難度較大,也可能引起額外的損失。執行法官立即與申請執行人溝通,先決定跟蹤車輛,待其行使至卸貨點時,再進行扣押。
執行幹警一路跟隨, 大約11點,該車行駛至翔安某水泥廠停車,執行幹警迅速對該車輛進行控制。隨後,立即組織卸下車上的散裝水泥,並於中午13點將車輛扣押到法院指定停車場。
事後,物流公司老闆依然不出面處理賠償事宜,法院決定依法對該輛重型罐式水泥車進行評估拍賣。
執行供稿:林甲乙、黃惠娜(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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