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一涉惡案件一審宣判11人獲刑,敲詐曾致人精神失常

云南一涉恶案件一审宣判11人获刑,敲诈曾致人精神失常

近日,硯山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左某某等11名被告人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傷害一案在硯山縣法院進行公開宣判。

硯山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左某某、黃某某、王某某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欺壓百姓,為非作惡,嚴重擾亂地方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在當地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間,被告人左某某夥同他人毆打普某某,致普某某輕傷二級。被告人左某某等人因賭博與陳某某發生爭執後,邀約了被告人王某某等10餘人,持砍刀、鋼管、木棒、仿真槍等到維摩鄉山後村,將陳某某等村民圍住,恐嚇、威脅村民,並毆打村民楊某某。之後被告人左某某、黃某某以威脅、恐嚇的方式向陳某某、楊某某索要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莫某某得知左某某敲詐得手後,邀約被告人田某某再次以恐嚇、威脅方式,向陳某某、楊某某索要人民幣6萬元,因楊某某報警未得逞,導致陳某某精神失常入院治療。被告人左某某等人還向維摩鄉炭房社區中石化炭房加油站內的大巴車司機索要錢款,遭拒絕後被告人王某某指使他人將大巴車前擋風玻璃砸碎。此外,被告人黃某某還單獨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一級,持刀砍傷他人致一人輕微傷,被告人餘某某持匕首捅傷他人致一人輕微傷。

硯山縣法院審理採納了硯山縣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並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作出了判決。

對被告人左某某以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被告人黃某某以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被告人王某某以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判處一年七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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