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受贿227万元!来宾市兴宾区发改局原局长韦志一出庭受审

涉嫌受贿227万元!来宾市兴宾区发改局原局长韦志一出庭受审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本应是恪尽职守,服务人民。然而部分公职人员,在权利面前迷失了自己,被欲望降服,最后自甘堕落,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近日,兴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来宾市兴宾区发改局原局长韦志一涉嫌受贿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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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韦志一,1965年出生,因涉嫌受贿罪,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9月29日逮捕,同日向兴宾区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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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查明,2011年至2016年5月,被告人韦志一在担任来宾市兴宾区发改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决定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支付工程款、解决征地拆迁纠纷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感谢费、好处费现金共计227万元。

在公诉机关指控的韦志一涉嫌受贿罪的15起具体事实中,最多的一次是韦志一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提供帮助,使他人获得兴宾区发改局发包的3个工程项目,事后,韦志一分别8次收受他人送予的好处费共计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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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6日,韦志一接到来宾市兴宾区监察委员会电话后,于次日主动投案。2018年10月15日,韦志一退出违法款5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之一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2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志一案发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中,法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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