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厲的稅收黑名單制度來了,後果嚴重!

為維護正常的稅收徵收管理秩序,進一步懲戒嚴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史上更為嚴厲的稅收“黑名單”制度來了,那就是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佈辦法》,即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54號公告,也就是我們平常說的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這次新修訂的“黑名單”制度,有三個方面相較以往更為嚴厲,一是關於案件標準的修改:

1.修改逃避追繳欠稅標準。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辦法》將逃避追繳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由“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修改為“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2.將走逃(失聯)企業納入公佈範圍。為增加對走逃(失聯)企業的震懾和打擊力度,對於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走逃(失聯)案件,經稅務機關查證處理,進行公告30日後納入公佈範圍。

3.延長公佈時限《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辦財金﹝2018﹞424號)規定“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三年”,為與其保持一致,並進一步增強懲戒效果,《辦法》將公佈時限由2年延長為3年。

最嚴厲的稅收黑名單制度來了,後果嚴重!

最嚴厲的稅收黑名單制度來了,後果嚴重!

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案件的標準是什麼?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佔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三)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四)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六) 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

(八)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九)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最嚴厲的稅收黑名單制度來了,後果嚴重!

對稅收違法“黑名單”應當主要公佈哪些信息?

(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佈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經法院裁判確定的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團伙成員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

(二)對自然人,公佈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三)主要違法事實;

(四)走逃(失聯)情況;

(五)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

(六)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等情況;

(七)實施檢查的單位;

(八)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一併公佈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註冊地址,以及直接責任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資格證書編號等。

最嚴厲的稅收黑名單制度來了,後果嚴重!

對稅收違法“黑名單”企業有哪些聯合懲戒措施?

被列入稅收黑名單的當事人除了被公佈違法案件信息外,還將受到34個部門28項聯合懲戒措施。主要懲戒措施包括以下幾種:

(一)強化稅務管理,通報有關部門

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關於D級納稅人的管理措施,具體為:

(1)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2)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3)將出口企業退稅管理類別直接定為四類,並按《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中對四類出口企業申報退稅審核管理的規定從嚴審核辦理退稅;

(4)縮短納稅評估週期,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5)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6)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註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8)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採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二)阻止出境

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當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限制擔任相關職務

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當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限制其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經理。

(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

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鼓勵徵信機構依法採集並向金融機構提供查詢,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將重大稅收違法信息作為對當事人提供金融服務的重要參考。

(五)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

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全部座位和其他動車組一等以上座位、旅遊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

(六)向社會公示

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稅務機關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對當事人在確定土地出讓、劃撥對象時予以參考,進行必要限制。

(八)強化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直接列為出入境檢驗檢疫信用D級,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九)依法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依法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十)禁止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

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不予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

(十一)限制證券期貨市場部分經營行為

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以下業務時,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作為進行限制的重要參考:

(1)發起設立或參股各類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或私募基金等;

(2)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設立及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審批;

(3)股票發行上市、重組上市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審核。

(十二)限制保險市場部分經營行為

(1)在進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股東資質審核時,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當事人的失信狀況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2)在審批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時,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當事人的失信狀況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十三)禁止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不得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十四)依法依規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

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依法依規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

(十五)從嚴審核企業債券發行、依法限制公司債券發行

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從嚴審核其發行企業債券;依法限制發行公司債券。

(十六)依法限制進口關稅配額分配

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有關商品進口關稅配額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十七)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佈

稅務總局在門戶網站公佈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同時,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佈。

(十八)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

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

(十九)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二十)依法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依法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二十一)依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依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二十二)對失信註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

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註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

(二十三)撤銷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及時撤銷重大稅收違法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稅收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二十四)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

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完善行業內部信用信息採集、共享機制,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信用檔案。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與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

(二十五)強化外匯管理

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屬於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內的企業,列為貨物貿易B類企業進行管理。

(二十六)限制在認證行業執業

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的相關人員,限制在認證行業執業。

(二十七)限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限制獲得認證證書

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限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限制獲得認證證書,已獲得認證證書的,暫停或撤銷相應的認證證書。

(二十八)其他

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在行政許可、新增項目審批核準、強制性產品認證、授予榮譽等方面予以參考,進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最嚴厲的稅收黑名單制度來了,後果嚴重!

企業被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後,信用如何修復?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佈之日起滿3年的,停止公佈並從公告欄中撤出。

偷稅、欠稅案件的當事人,在公佈前能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只將案件信息錄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佈信息系統,不向社會公佈該案件信息;在公佈後能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佈並從公告欄中撤出,並將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情況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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