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裝電梯可提公積金!濟南老樓加裝電梯開徵民意!

《濟南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試行)》即將於2019年7月20日到期,濟南市住建局結合全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開展情況,對《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起草了《濟南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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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需求,貫徹以人為本的城市建設管理理念,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進一步提高居民生活舒適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章丘區、濟陽區、濟南高新區和市南部山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適用本辦法

增設電梯的既有住宅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權屬證明;


(二)2017年6月20日之前在國有土地上依法建成並投入使用;


(三)未列入房屋徵收計劃;


(四)地上主體結構4層以上(含4層)未設電梯的多業主住宅。

部隊在國有土地上建設的幹休所、經濟適用房等已向個人發放房產證的房屋,可按照本辦法增設電梯。

前期建設手續不全,已經建成入住但暫時無法辦理房產證的房屋。該類房產應在補齊有關建設手續,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具備辦理個人房產證條件後再進行增設電梯工作。

第三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遵循業主自願、充分協商、依法合規、保障安全、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政策制定和統籌協調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協調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負責本轄區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政策宣傳和糾紛調解等工作。

財政、自然規劃、市場監管、城鄉水務、城市管理、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做好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相關工作。

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排汙、通信、有線電視等相關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簡化、便民、高效的原則,做好實施項目的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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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以單元為單位,一個單元原則上只允許加裝一部電梯。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不得改變原有建築主體結構形式,增設電梯位置應在原建設項目用地界址範圍內,滿足規劃、建築結構安全、消防間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電梯外觀應、材質應與原樓房建築風格相協調。

第六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充分聽取本單元全體業主的意見,並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擬佔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徵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本單元內業主和增設電梯後受到通行、採光等直接影響的相鄰單元、樓幢業主對增設電梯有異議的,業主應充分協商,協商不一致的,由街道辦事處召開聯席會議予以協調並達成一致意見

業主對增設電梯有異議的,應當明確提出反對理由,並提供增設電梯後可能受到影響的有關證明材料

。經街道辦事處調解不成的,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要落實好屬地責任,做好增設電梯工作的組織協調、宣傳發動、民主協商工作。社區居委會應發揮好居民議事會的民主協商作用,積極化解業主之間關於增設電梯的矛盾糾紛,統一業主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認識,達成一致意見。

第八條 本單元內出資增設電梯的所有業主為增設電梯工程的建設單位,負責方案制定、組織協調、工程報建、設備採購、工程實施、維護管理等相關工作。業主可以推選並書面委託不超過5名業主或書面委託已售公房原產權單位、原房地產開發企業、電梯安裝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管理企業作為實施主體承擔上述工作。上述出資增設電梯的業主或受委託的單位應當承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實施主體應當組織業主就增設電梯下列事宜達成書面協議:

(一)增設電梯的品牌、型號及工程施工方案;


(二)增設電梯的工程預算及建設費用分攤籌集方案;


(三)確定電梯使用單位和投入使用後電梯維保方式;


(四)電梯投入使用後發生的運行能耗、維修保養等費用的分攤籌集方案;


(五)對權益受損業主的補償方案和補償資金的分攤籌集方案。

第十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資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一)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由業主自行協商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


(二)提取業主及其配偶公積金賬戶資金;


(三)財政補助資金;


(四)社會投資。

第十一條 本單元業主就增設電梯事項達成一致意見並全部簽訂書面協議後,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實施主體應向各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牽頭單位辦理增設電梯項目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符合建築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等相關規範、標準的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單位在設計前應核查原有房屋建築施工圖、結構施工圖、地質勘察報告等資料,資料不全的應進行必要的補充查勘,確保增設電梯後不影響原有房屋的整體性和結構安全。

第十三條 增設電梯的設計方案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和本單元出入口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收到異議的,實施主體應與異議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街道辦事處應對公示情況進行見證。

第十四條

增設電梯設計方案公示無異議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實施主體應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查手續,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工程施工和監理,簽訂施工合同、監理合同,併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備案手續。

電梯設備的安裝,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要求,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告知手續,由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第十六條增設電梯涉及供電、供水、排水、供氣、供熱、通信等管線移位及其他配套設施改造的,建設單位應事先與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溝通協商,相關單位應開通綠色通道,根據規劃審查和施工圖審查意見,予以優先辦理。

第十七條 增設電梯工程的施工過程應接受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質量安全監督、指導。建設單位或受委託的實施主體對增設電梯工程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電梯企業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電梯企業等共同對項目進行質量竣工驗收,併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辦理監督檢驗手續。

第十九條 出資增設電梯的業主即是電梯的共有人,應當共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電梯,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履行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

增設電梯的業主未委託的,應協商約定其中1個業主為電梯使用管理者,履行管理義務,其他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增設電梯的業主發生變更的,變更後的業主應當按照增設電梯相關書面協議的約定,承擔原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增設電梯工程竣工驗收並經監督檢驗合格後3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工程竣工驗收、電梯質量合格文件等相關技術資料,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並保存。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所在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做好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應當委託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取得許可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增設電梯或未辦理相關建設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查處違法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已辦理規劃審查和施工備案手續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程,相關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破壞施工。

對阻撓、破壞施工等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既有住宅增設的電梯僅作為原房屋垂直交通系統的補充,由此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計入規劃指標,不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不需重新辦理佔用土地等相關手續,不需補繳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不考慮增設電梯部分與北側住宅採光、日照間距問題。

第二十六條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企業、電梯安裝企業及社會組織依法探索新的商業模式,推動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

第二十七條 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增設電梯的,財政部門將給予資金補貼,具體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住建局、市市場監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眾可以在2019年5月17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1.通過市政府網站和市住建局網站(網址是http://www.jinan.gov.cn和http://jncc.jinan.gov.cn)的意見徵集系統提出修改意見或將意見發至公務郵箱:[email protected]

2.通過信函方式將修改意見郵寄至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8號市房地產大廈706房間(郵編250001),並在信封上註明“《濟南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徵求意見稿)》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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