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正式出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

近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聯合省農業農村廳發佈《關於印發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試行)的通知》,要求通過加快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全面開展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確權登記、鼓勵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拆舊復墾、拓寬存量農村建設用地利用途徑、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等工作措施,助推廣東省鄉村振興。



廣東正式出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鄉村振興戰略的重大決策部署,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意見》(中發〔2017〕1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發〔2018〕1號)等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我省農村土地管理工作實際,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印發了《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試行)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1號)。


廣東正式出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


二、制定文件的依據和來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發〔2018〕1號)

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意見》(中發〔2017〕1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

6、《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6〕93號)

7、《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

8、《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

9、《關於大力發展休閒農業的指導意見》(農加發〔2016〕3號)

10、《國土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旅遊局關於支持旅遊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10號)

11、《關於積極開發農業多種功能 大力促進休閒農業發展的通知》(農加發〔2015〕5號)

12、《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意見》(粵發〔2018〕16號)

1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全面推進拆舊復墾促進美麗鄉村建設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粵府函〔2018〕19號)

14、《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農村建設用地拆舊復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8〕2號 )

15、《中共廣東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粵農組〔2017〕2號)



三、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任務


(一)目的。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鄉村振興戰略的重大部署,促進我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統籌建設城鄉統一用地市場,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振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水平,增強精準扶貧工作力度,推動省定貧困村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示範村工作。

(二)任務。通過加快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優先保障用地指標、全面開展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確權登記、妥善處置歷史遺留用地問題、鼓勵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拆舊復墾、拓寬存量農村建設用地利用途徑、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探索集體土地整備利用、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加大鄉村旅遊業用地支持力度、做好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工作、支持農村各類業態用地需求、充分發揮鄉村振興工作中村集體的主體作用等工作措施,助推我省鄉村振興。


廣東正式出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

四、需重點解讀的政策內容


《通知》共十三條,按照依法行政原則起草,並在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框架下,結合我省農業農村發展的實際情況提出了一些有針對性的政策:

(一)為化解農村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通知》提出:對於“一戶多宅”、超面積或者沒有土地權屬來源材料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要在“遵照歷史、照顧現實、依法依規、公平合理”的原則基礎上,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相關規定予以妥善處理並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對於因繼承、交換、分家析產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權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委會出具證明或提供調解協商證明材料,明確房地統一登記的權利主體,作為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權屬來源證明材料。

各地在落實該政策時,須深入調研,實事求是地弄清歷史遺留問題產生原因,從歷史的角度分析歷史問題,公正公開公平地解決問題。對於新舊法律政策銜接不到位而造成的歷史遺留問題,應充分保障個人利益;對於因個人原因造成的問題,應堅決予以處罰,同時給予解決的出路。

(二)為簡化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辦理,推動設施農業項目辦理備案手續依法用地,《通知》提出:簡化備案工作,以《廣東省設施農用地建設方案報告表》代替建設方案和復墾方案。鄉鎮政府應在簽訂用地協議後7個工作日內將用地協議和《廣東省設施農用地建設方案報告表》報送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於15個工作日內核實、備案。15個工作日內沒有及時核實或核實未告知的,設施農業實施主體可視為已同意備案。

各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受理用地協議時須明確受理時間,並在規定時間內書面明確告知鄉鎮政府和設施農業項目用地單位備案核實情況,防止因受理時間不明確、超期未完成備案核實工作而導致違法用地和糾紛。

(三)為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促進鄉村旅遊業發展,《通知》提出“優化鄉村旅遊用地政策,鄉村旅遊項目中除永久基本農田外的未改變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及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壞耕作層的生態景觀和棧道用地,按實際地類管理”“鼓勵各地探索以“點狀”供地模式支持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項目發展,推動全域旅遊發展,提升旅遊發展質量和效益”和“對於零散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建設項目,如農村廁所、旅遊驛站、景觀平臺、品鑑室、停車場等,允許各地按規定辦理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使用”。

鄉村旅遊項目中必須配套廁所、旅遊驛站、景觀平臺、品鑑室、停車場等,才能提升遊客的旅遊體驗,保證項目旅遊項目的客源。常規的建設用地由於用地面積大,所需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較多,不利於鄉村旅遊項目靈活佈局。為此,我省學習海南省等旅遊業發達地區的做法,創設“點狀”供地模式,方便鄉村旅遊項目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址,提高建設用地指標利用效率。

(四)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指2017年經原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批准納入試點的廣州、佛山和肇慶市。

(五)規模化養殖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的具體認定標準應按照農業農村部門管理要求執行。


廣東正式出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鄉村振興戰略的重大決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實施意見,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升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水平,統籌建設城鄉統一用地市場,促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央有關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我省農村土地管理工作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根據村土地利用規劃統籌安排農村各項土地利用活動,促進土地規範、有序和可持續利用。優先推進省定貧困村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工作。在不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不突破建設用地規模、不破壞生態環境和人文風貌的前提下,統籌農業農村各項土地利用活動,優化用地佈局,細化用途管制規則,加大土地利用綜合整治力度,引導農田集中連片、建設用地集約緊湊。在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省定貧困村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示範村、新型農村社區建設、開展土地整治和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保護的地區,以及農業企業發展較快、用地集約且需求大的地區,各地可適當統籌調整相應指標和規劃任務。合理劃分村生態空間、農業空間和建設空間,建設空間內設置有條件建設區,通過設置“彈性”空間合理引導村莊建設。根據村莊建設用地需求,將土地利用規劃預留的建設用地規模用於農村建設項目用地,保障項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形成相對集中、集約高效的村莊建設佈局。將落實村土地利用規劃納入村規民約,嚴格規範農村新住房和其他配套設施建設。

二、優先保障用地指標。省級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專項用於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產業融合發展、農民住房建設。涉農市縣各級每年安排不少於10%的用地指標,保障鄉村振興新增建設用地需求,優先保障農業產業園、科技園、創業園、縣域助農服務綜合平臺和鎮村助農服務中心建設用地安排,支持現代農業園區和助農服務體系建設。

三、全面開展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確權登記。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完成宅基地、農房、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目標,全面開展我省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工作。各地要加快完成農村地籍調查工作,全面掌握農村範圍內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和零星國有土地的利用類型、數量、分佈等狀況,為宅基地、農房、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頒證提供基礎性支撐。

四、妥善處置歷史遺留用地問題。對於“一戶多宅”、超面積或者沒有土地權屬來源材料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要在“遵照歷史、照顧現實、依法依規、公平合理”的原則基礎上,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相關規定予以妥善處理並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未覆蓋鄉村規劃的地區,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由縣級以上政府對未覆蓋鄉村規劃的鄉村及時間界限作出統一認定。當事人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符合認定範圍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規劃或者建設的相關材料。對於因繼承、交換、分家析產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權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委會出具證明或提供調解協商證明材料,明確房地統一登記的權利主體,作為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權屬來源證明材料。

五、鼓勵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拆舊復墾。在做好歷史文化保留、保護等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村莊規劃和農戶等土地使用權人提出的拆舊意願,拆舊復墾農村舊住宅、廢棄宅基地、空心村等閒置建設用地。復墾騰退出來的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所在村建設需要後,節餘部分以公開交易方式在省內流轉用於城鎮建設。復墾指標通過廣州耕地儲備指標交易中心設立的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省定貧困村及國家扶貧改革試驗區、原中央蘇區、海陸豐革命老區、原省扶貧開發重點縣、少數民族自治縣拆舊復墾形成的復墾指標優先交易。珠三角重點區域出讓商業、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不含“三舊”改造用地)應當與全省農村建設用地拆舊復墾形成的復墾指標掛鉤,沒有復墾指標或復墾指標不足的,不得出讓商業、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復墾指標交易價格不得低於省政府批准設立的復墾指標交易最低保護價。復墾指標收益扣除成本後,淨收益按5%、5%、15%和75%的比例分配給縣級財政、鎮級財政、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

六、拓寬存量農村建設用地利用途徑。

在保障村民合法居住權的前提下,允許經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村莊拆改等節約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採取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辦農業企業,建設農產品初加工、深加工、倉儲和物流等設施,發展住宿、餐飲、停車場等鄉村休閒旅遊項目,以及非營利性養老產業和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項目。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閒農房及宅基地,兼顧古村落旅遊開發與文化保護。嚴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違法違規開發房地產或建私人莊園會所。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充分利用“三舊”改造政策,依託市、縣(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三資”平臺等公開平臺,引入投資經營主體,推動農村配套設施改善、物業改造和產業轉型升級。

七、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堅持“一戶一宅”原則。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確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範圍內,根據村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宅基地規模和佈局,因地制宜確定本集體宅基地和農民公寓使用面積標準、建設時序和管理辦法。在不損害農民利益、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簡化農村宅基地審批程序,依規劃將村內原有建設用地用作宅基地的,探索由縣級政府委託鎮政府審批,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請鎮政府審批同意後實施。宅基地經批准後應報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八、探索集體土地整備利用。有條件的地區,可成立集體土地整備中心,通過託管方式,對規劃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農村集體存量土地進行整合和土地前期整理開發,統一招商。

託管是指在不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或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委託方,將一定期限內的土地使用權委託給集體土地整備中心,由集體土地整備中心代表委託方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處置、對土地開發行為進行監督,並與委託方分享土地收益的行為。

經委託方自願申請可將委託方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納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備範圍。委託方應與集體土地整備中心共同編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託管方案,明確宗地基本信息、託管對象、託管期限、收益分配等內容。

九、規範設施農用地管理。嚴格落實國家關於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的面積和比例須控制在國家允許的標準範圍內。各地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設施農用地信息備案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簡化備案工作,以《廣東省設施農用地建設方案報告表》(詳見附件)代替建設方案和復墾方案。鄉鎮政府應在簽訂用地協議後7個工作日內將用地協議和《廣東省設施農用地建設方案報告表》報送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於15個工作日內核實、備案。15個工作日內沒有及時核實或核實未告知的,設施農業實施主體可視為已同意備案。對於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上報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土地變更調查臨時用地和設施農用地審查系統的設施農用地備案信息,應同時具有兩部門的備案確認證明。各地要加強已備案設施農用地的日常監督巡查,對未經批准改變設施農用地用途的,應及時撤銷備案,並依法作出違法用地處罰。

十、加大鄉村旅遊業用地支持力度。優化鄉村旅遊用地政策,鄉村旅遊項目中除永久基本農田外的未改變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及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壞耕作層的生態景觀和棧道用地,按實際地類管理。鼓勵各地探索以“點狀”供地模式支持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項目發展,推動全域旅遊發展,提升旅遊發展質量和效益。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項目中屬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的,可不辦理徵收(收回)和農轉用手續,按現用途管理,由經營主體與土地權利人依法協調種植、養殖、管護與旅遊經營關係。對於零散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建設項目,如農村廁所、旅遊驛站、景觀平臺、品鑑室、停車場等,允許各地按規定辦理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使用。為發展鄉村旅遊業拓寬農村道路,拓寬後不超過8米的,在不佔用基本農田的前提下,按農用地管理。鼓勵以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方式提供鄉村旅遊項目建設用地。允許本地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條件,以建設改造民宿等方式依法從事鄉村旅遊經營。騰退的戶外廁所、閒置廢棄畜禽舍、倒塌房屋、影響村內道路及公共設施建設的院落等建築物或構築物用地,優先用於支持鄉村旅遊、休閒農業、農業公園、田園綜合體等新產業新業態用地需求。

十一、做好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工作。鼓勵試點地區鎮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集體租賃住房項目。項目建設要以存量用地為主開發。試點地區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要依據村土地利用規劃,充分利用盤活的空閒宅基地和其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開發租賃住房,發展新型農村社區,擴大集體經濟收入來源。試點地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研究土地使用的合同範本,明確行政監管要求、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要梳理和優化用地管理環節,對宗地供應計劃、簽訂用地合同、批覆用地許可、不動產登記、項目開竣工、改擴建等環節實行全流程管理,與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有效對接,將項目用地納入供後監管。

十二、支持農村各類業態用地需求。支持各地通過土地流轉推進規模經營,因地制宜開展土地綜合整治,歸併地塊,完善農田基礎設施,發展現代農業。對於採用傳統生產方式,利用耕作層土壤的生產種植大棚和水產養殖大棚,按耕地和養殖水面管理。在建設用地總量不突破,不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根據現代農業和農村產業融合等發展需要,在編制和實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可預留不超過5%規劃建設用地規模,用於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或零星分散的單獨選址農業設施、鄉村旅遊設施等建設。鄉村旅遊所配套的停車場、旅遊驛站及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依法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十三、充分發揮鄉村振興工作中村集體的主體作用。在村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和執行、土地整理復墾、集體土地分配、宅基地有償使用和退出、村民建房監督、村民矛盾糾紛調處等工作中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村民理事會(議事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集體經濟組織的主導及協助作用,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集體討論表決、修改完善村規民約等形式,對制定宅基地分配和退出方案、受理建房的申請、建房資格初審、監督村民建房打樁放線以及向鄉(鎮)政府、鎮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村民違法用地等事項作出規定。

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規定和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須加大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利用狀況的監管,防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農用地名義進行流轉。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大政策解讀、業務培訓工作力度,確保系統內工作人員熟知政策,並通過電視、報紙、村公告欄等平臺進行廣泛宣傳,提高項目單位和廣大村民對政策的知悉程度。對違法用地情況嚴重的地區將問責追究。對存在較多農村房屋違建問題的地區,將停止該地區經營性用地供應工作。

本通知自2019年1月8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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