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假釋、緩刑期間又犯事,你是嫌太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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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假释、缓刑期间又犯事,你是嫌太自由?!

“罪犯楊某猛,因你在假釋期內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被書面警告一次;因你酒後無故毆打他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法院依法裁定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曾犯運輸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楊某猛,因在刑罰執行期間有悔改表現,符合假釋條件,被予以假釋。如今卻又犯事,於5月9日被收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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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少被判緩刑、假釋的罪犯被重新收監執行刑罰的情況。日前,保山市施甸縣人民法院就依法對楊某周、楊某建兩名罪犯作出了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裁定。楊某周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但其在考驗期內私自外出,被社區矯正部門給予3次警告仍不悔改,最終被收監執行。無獨有偶,另一罪犯楊某建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但其在考驗期內不但不遵守社區矯正管理的請銷假制度,而且還在酒後無故毆打他人,最終依法被收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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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向罪犯楊某周、楊某建宣讀刑事裁定書)

以上三名罪犯,在假釋、緩刑期間,不遵守社區矯正管理規定,不具有悔改表現,甚至還實施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具有社會危險性。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第八十六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之規定, 為了教育和改造罪犯,發揮刑罰的懲罰作用,法院依法裁定將三名罪犯收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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