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房做嫁妝被罵“不要臉”,別讓婚姻成為一門生意!

男方給彩禮、女方給嫁妝已經成為了中國家庭結婚的傳統習俗,圍繞彩禮、嫁妝的歸屬糾紛不在少數。那麼,法律上究竟是如何定性彩禮和嫁妝的歸屬問題呢?是不是像網友投票的那樣,分別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呢?下面,就先和大家聊一聊彩禮的問題。

結婚本來是件很開心的事,但常常有很多人臨近結婚,因為“彩禮”和“嫁妝”問題鬧得不可開交。近日,一位網友發帖說:“女方要陪嫁整套房子,男方不同意。理由是:女方婚前房和男方無任何關係,拿來充嫁妝太不要臉!”

網友們議論紛紛,有人甚至發起投票“你認為嫁妝應該算夫妻二人共同財產嗎?”截止至日前,已有7000多人參與投票,絕大多人認為嫁妝是父母給的私人財產,婚後在有需要的情況下經女方同意可以一起用。

男方給彩禮、女方給嫁妝已經成為了中國家庭結婚的傳統習俗,圍繞彩禮、嫁妝的歸屬糾紛不在少數。那麼,法律上究竟是如何定性彩禮和嫁妝的歸屬問題呢?是不是像網友投票的那樣,分別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呢?下面,就先和大家聊一聊彩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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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是個什麼禮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現如今各地區的彩禮數額直線上升,那麼鉅額彩禮到底歸誰所有?彩禮能否主張返還呢?

法律定性: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彩禮歸受贈人所有。當結婚的目的不能實現時,彩禮是可以返還的。

返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返還的注意事項:

1.返還前提:尚未登記結婚的,直接要求返還;已經登記結婚的,以離婚為前提提起返還。

2.返還當事人: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並非侷限於戀愛的男女雙方,還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這些人均可稱為返還彩禮訴訟中的當事人。

3.返還證明責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要求主張返還彩禮的一方承擔“確未共同生活”的舉證責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由主張返還彩禮的一方證明婚前彩禮的給付造成了生活困難的情形。例如,低保戶證明、全家給付彩禮後背負大額債務、婚後沒有固定住處、其他家庭成員因經濟困難輟學等等。

4.返還額度:尚未登記結婚或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已經登記結婚,具體處理時應考彩禮的來源、數量、使用情況、婚姻關係的持續時間、給付人的困難程度等情況合理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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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妝,是個什麼妝

聊完了彩禮,不妨再看看嫁妝。

嫁妝,通常情況是指新娘帶給婆家的錢財和物品的總和,這是由女方孃家支付的。在某些發達地區,嫁妝甚至要比彩禮豐厚得多,一般是房子和車子。

那麼,嫁妝的性質是否和彩禮一樣呢?嫁妝又該如何處理?

法律定性:嫁妝通常情況下是指新娘帶到婆家的錢財和物品,女方孃家陪送嫁妝的行為一般認定為是一種贈與行為。要想弄清楚嫁妝究竟歸屬誰所有,就需要區分嫁妝是對一方的贈與還是對男女雙方的贈與。

法律依據:

需要分類來看:

1.在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認定是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於女方的婚前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在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妝,女方家屬沒有特別約定的,應認定為對男女雙方的共同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對於婚前婚後陪送的嫁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歸對方所有或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嫁妝的性質看贈送的時間點是在婚前還是婚後,同時也看女方父母和女方之間或女方夫妻之間是否有特別的約定。

儀式感對婚姻質量有不小影響,婚嫁禮娶正是這樣的儀式感。瞭解彩禮和嫁妝的那些事,可以避免婚姻中的“糊塗賬”。當然,它們並不是衡量婚姻的標準,婚姻也不應成為一門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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