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村委會可以依法收回農戶的土地?

稜鏡16


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在承包期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發包方(即村集體)不得收回承包地。也就是說,只要土地的承包期還沒有過(包括法定延長的承包期還沒有過),承包的農戶都一直對所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權與經營權。

但是,如果碰到一些特殊情況,發包的村集體(有的是村委會,有的是村民小組)是可以依法收回農戶的承包地的。

第一,全家搬遷到城市落戶的。法律規定,不能以進城落戶為理由要求農民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

2018年前未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如果全家搬遷到小城鎮落戶的,即是縣城及以下的城鎮,是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保留原來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但是,如果全家遷入的地方是設區城市(包括某某市、某某區),轉為非農戶口的,要交回承包的土地給村集體。如果不交的,發包的村集體可以直接依法收回。

按照未修訂前的土地承包法,這裡有兩個細節,一是搬遷的地方不同,法律要求不同,二是轉不轉為非農戶口,法律也有不同表述。村集體依法收回承包地的對象,只是全家遷到設區市,並轉為非農戶口的農戶。

但是,2019年1月1日修訂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不管是哪一種情況農民進城落戶,國家都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強調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第二,農村子弟通過各種方式被錄用為國家財政供養人員的。不管是財政供養,還是廣大農民,都是國家的子民,國家都會想辦法提供一條謀生之路,為子民提供生活來源保障。

如果一直是農民身份,那麼就提供土地給你承包經營。如果考出去成為國家幹部了,自然由財政發工資供養你。

從目前來說,各地農村執行的情況不一樣,對於財政供養人員,有的收回了他名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有的按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來執行不收回。

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一條,但個人認為,同一個人不能兩頭都享受國家提供的謀生手段,這對於其他大多數人來說不公平。土地是提供給農民謀生用的,你已經不再是農民身份,就不應該再拿地。

第三,對於獨戶老人去世無合法後人繼承的。按照土地承包法,在同一家庭農戶內,一直實行著“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不管人員如何增減,原來所承包的土地權益一直都不會變,可以由家庭內部自己調整。

但是如果是獨戶老人去世後,同一家庭內已經沒有人繼承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了,這種情況下,發包的村集體可以依法收回老人的承包地。

法律歸法律,事實上有不少農村的獨戶老人都會由隔壁的侄子婦來撫養,老人死後會將承包地交給侄子女來管理經營承包。這種情況,農村裡一般也不會有人計較,村集體也懶得理會,也就大家默認了。

有的是純女戶的獨戶老人,外嫁女遷出後想回來繼承老人的承包地,我看來看去法律上都沒有明確支持的。因為土地是國家所有,不是個人財產,無法直接繼承土地。但如果承包的土地上產生有其他收益,比如種有果樹什麼的,這倒是可以繼承的。

在世界上所有的法律中,可能最複雜的就是中國農村的土地法律了。中國地大物博,天南地北,各地農村的情況與風俗習慣不同,執行起來很難統一。這有待法律的不斷修訂完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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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農通


在什麼情況下,村委都不可以收回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大家千萬不要被農村裡面那些胡亂作為的人讓他給嚇唬住,然後把你的土地給回收了,


只有國家有權回收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針對於回收農村的土地經營承包權只有國家才有權利,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回收。

其餘的單位以及各個部門都沒有權利來針對於農戶的土地經營承包權進行回收。

所以我們要知道,土地經營承包權是國家賦予我們作為一個農民的福利和待遇。

除非國家進行統一的徵收或者需求發展,這種情況下才會對農民的土地經營承包權進行有償的回收。

其餘沒有特殊的事件,是不會對個人的土地經營承包權進行回收的。


村委不代表國家,有時候我們需要向多方面求證

農村裡面有的人,他會藉著這個雞毛當令箭,放著一些帳是他不幹,他非得幹這些旁門左道的事情

所以這種情況之下,我們要需要向多方面的求證,農村裡面進行的這一件事情執行的這一項命令,是不是由當地的政府部門或者國家單位進行需要執行的?

所以針對於這種情況之下,回收農民的土地經營承包權是一個天大的事件,不能夠隨便的馬虎,也不能夠隨意的妄為。

因為它承擔著社會安定因素的一個重要的事件。


什麼人的承包土地經營權會被回收呢?

什麼人的土地經營承包權會被回收?在我們這邊被回收的基本是絕戶。再一個是將自己的戶口徹底搬遷出去的農民。

但是對於這種情況還是有相對應的補償的,是針對於這個法律來說,我們就不一一的給大家詳細說明了。

當然如果是這個國家要對土地的經營承包權進行回收,那應該是統一回收,而不是針對於個人進行回收的,所以這種情況我們一定要了解清楚。


農人莫小道


目前我國農村所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延續到2057年,所以現在農民手中的土地經營權至少還可以維持將近40年左右的時間。而國家規定農民現有手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不是因為特殊的情況的話,那麼集體是沒有權利強制將土地收回的。在承包期內,發包方無權收回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但是如果是以下幾種情況的話,那麼集體就有權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首先,如果是戶口已經遷出農村,已經是非農業戶口,那麼這種情況下村集體是有權利將其手中的土地經營權收回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特有的權利,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而如果戶口已經遷出農村,轉為城鎮戶口的話,說明他已經不屬於農民的範疇,土地承包經營權必然要收歸集體所有。

尤其是舉家遷往城市已經沒有人在農村生活,那麼,他們以前手中的土地,就要收歸集體所有。而如果一個農村家庭裡面,有部分成員戶口遷出農村,轉成城鎮戶口的話,那麼遷出去的人員所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將收歸集體。

其次,三年以上沒有耕種的土地,也將被集體默認收回,現在農村的土地資源有限,如果長時間沒有更重的話,必然對土地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而現在,有些農村地區規定,如果農民手中承包的土地三年以上沒有耕種,那麼村集體有權將其收回。

最後,農村一些孤寡老人有些一輩子都是一個人,沒有結過婚如果已經去世,名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繼承人,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老人在逝世後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將會收歸集體所有,重新分配給其他人。

現在農村實施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也就是說後面出生的小孩,他們可能沒有辦法再重新分配到土地,而如果家庭有成員去世的話,那麼他手中的土地將會自動繼承給自己的直系親屬,尤其是農村一些老人去世的話,那麼他生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將會直接由自己的子女繼承。所以這就是農村所謂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


少三番


農戶的土地是在1978年實行包產到戶後,國家對農村經濟體制進行改革,將土地實行三權分立,即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配給農戶,讓農民實現當家作主,自主經營的土地管理模式。1994年至2043年,實行50年承包期不變。為維護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權益,2018年對農戶土地進行確權登記,併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農戶在承包期限內合法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那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村委會可以收回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農戶在承包期內未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正常經營義務,將土地閒置,長期荒廢,村委會有權代表國家無償收回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村集體範圍內進行重新分配。

二、國家因公共利益,比如建設用地徵佔,開發用地徵佔,需要提前有償徵收的。國家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會按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對農戶進行一定經濟補償,這屬於有償徵收,提前收回。




三、土地承包期到期後無償收回。一般土地經過一輪長時間承包經營後,在土地數量,承包權利人戶口性質及其他客觀情況都會發生很大變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配就會存在嚴重不公平,承包期到期後,國家有必要收回土地對承包經營權進行重新分配。

四、法院判決收回。土地承包權利人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經過法院判決必須收回的其它情形。


農人阿洪


在什麼情況下,村委會可以依法收回農戶的土地?

在《土地承包法》中“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第二十八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就已經對您承包耕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做出了保護。但是,這也不代表您能胡來。

1、撂荒超過2年。《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雖然說,《土地承包法》保護您的承包權和經營權,但是您也應當盡到承包方應盡的義務,比如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等。如果您撂荒了,就是不合理的利用耕地、閒置耕地,造成土地的浪費。所以,如果您連續兩年撂荒耕地,村委會可以收回您承包的土地。

2、絕戶。這個絕戶,不是說戶口簿上的人口全部消亡,而是說其消亡後沒有其他的直系或者旁系親屬了。土地無人繼承的情況下,才能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如果其戶口簿上的人口全部消亡,但是其還有其他的旁系親屬,不管是農村戶口還是城鎮戶口,只要其有意願繼承土地的經營權,那麼村委會也是沒有權利收回其承包的耕地。

3、主動交回承包耕地。現在在一些地區正在試行耕地有償退出。如果有村民想有償退出的話,村委會可以收回其承包經營權;還有的是因為搬遷、遷戶等遠走的情況下,對於耕地管理或者流轉極為不便,主動的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村委會也可以收回其承包經營權,並且可以獲得補償。

4、徵地。如果有徵地的情況出現,也意味著有償退出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了。但是也算不上被村委會收回。因為被徵收的土地對於村委會來說,所有權也發生轉移了。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 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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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農民的重要生產資料,國家已立法農民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保護農民土地權益,《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村集體應該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發包方的權利行使。發包方的權利的行使限於,承包戶沒有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沒有依法保護土地而給土地造成永久性傷害、沒有承擔承包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發包方村集體有監督和制止的權利,有要求承包農戶履行違約責任的權利,有權要求承包農戶賠償損失的權利。但無權收回承包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問題,在什麼情況下,村委會可以收回農戶的土地?

自願放棄承包的。二輪承包時承包戶明確放棄承包地並簽有書面協議和書面承諾的。或承包戶全家戶口外遷自願放棄承包經營權的。

承包戶整戶消亡且沒有承包收益繼承人的。承包戶整戶消亡,原則上依法收回承包地。但因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因合同未到期的,發包方按流轉合同內容執行,承包收益依法繼承。


土地被依法徵用的。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或承包地用於村級集體公益事業、基礎設施建設徵用的,須給於經濟補償或機動地補償。

但是在承包期內,承包戶交回或發包方收回承包地,承包方有權獲得地力投入的補償。


三農觀察匯


在什麼情況下,村委會可以依法收回農戶的土地?


在農村,我們把耕地稱作承包地,既然是承包,就有發包方和承包方,村集體就是發包方,農戶是承包方,在承包關係發生後,雙方都要按照承包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所以,作為承包方的農戶來說,出現以下三種情況,村集體是有權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的。



第一、農戶連續兩年棄耕拋荒承包地的,村集體有權終止承包合同,收回其承包的土地。這個其實很好理解,土地承包給你,是讓你來耕種的,你卻讓其常年荒蕪,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按照合同來說就是沒有履行約定義務,村集體是有權收回承包地的。



第二、農戶出現絕戶情況。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在二輪土地承包以後,不管戶內人口增加了還是減少了,戶內承包的土地不會調整,而且在二輪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這是基本的土地承包政策。但是,如果農戶出現絕戶,也就是承包土地的戶口本上已經沒有家庭成員了,作為承包主體的戶消亡,村集體是可以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的。



第三、農戶自願交回其承包的土地。農戶不想耕地,想去大城市發展,可以提前半年書寫終止承包土地的申請,自願交回其承包的土地,這種情況村集體是可以收回承包土地的。只是大家要注意,一旦自願交回承包的土地後,在承包期內,是不能在申請承包土地的,所以,如果自己不想耕種承包地,可以通過流轉、出租的方式讓別人來耕種。


綜上所述,只有出現以上三種情況,村集體才能收回承包地。否則是不能以任何理由終止承包合同,收回農戶承包的土地的。



新農人散耕


在什麼情況下,村委會可以依法收回農戶的土地。我就來補充一下,雖然土地已確權到戶,你只有承包權和使用權。但不能把土地拋荒掉,如果拋2年以上集體有權收回。而不是村委會有權收回,村委會根本無權收回農戶土地。為什麼集體有權收回呢?當然毫無疑問,如果下次分田誰會要荒地呢?大家應該很清楚的,也就沒有可能會把地荒掉吧!就是你不種地可以租給別人種,就算沒租金寧願給他守荒。明顯知道不能拋荒,再蠢也不會蠢到這種地步吧!


專長古玩


農村實際情況從來沒有得到實質性解決。從三十年前,村領導為了維持所需經費開資,經濟來原主要還是承包土地收入維持現金開支。而每界選舉後,新舊村委會從來不交帳。張三,李四等人所包土地何時到期,無合同,只有開會時一句話,更重要是隻要交了錢就沒有人再問,逐年換廟後,該吃群眾土地就那麼幾個人,都是強人,無人敢問,就是土地收回,另外承包,還是菸酒飯條劇全報銷。導致了這些土地經營者有利可享。而換廟後前任領導對承包年限胡說。目的對新領導出難題。以這些遺留問題存在,過去打麥場,離誰近就成了誰的土地。包含村邊零星土地成了個別人土地。還有一部分土地,在為國家交不夠害災情況下,外逃農民,他們所承包土地,害災全村人交了,這些土地以價格很便宜承包給了基它人,導致好多農村農民無地種。第二輪土地承包發證後,這些土地全部無證,是否能收回集體?這些土地糧食值補,去了那裡?在信合領錢時,有一位村領導說,自己每年領八千元,因為給農民包土地,不給糧食,值補。


286草民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回收承包土地?

擅自棄耕拋荒叄年以上的,土地承包確權認證書上消亡(絕戶)的,當前不管在什麼條件下,村委會在承包期內調整土地是擅自行為,都是沒有法律保障的,接收來源不明承包經營土地的,都要向對方(村委會)要書面流轉協議,假如善意取得土地承包權,今後發生衝突糾紛,在索賠方面有個憑據。千萬.千萬.千萬,不要搞口頭許諾,可能讓善意取得者瞬間無緣無故投機幾年~十幾年財產損失白白浪費,傾家蕩產,我被髮包方村委會任命耕種棄耕拋荒農戶耕地,這是我遇到不法侵害,顛覆法制血淋淋的教訓,望大家引以為戒。靜觀時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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