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和物業對小區地面停車位收費合理合法嗎?

張指導Z


理論上是合法的,至於是否合理就另當別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權法已經說的很明確,大致分兩種情況。第一種,小區建成時就存在的地下車庫和地面停車位。這就屬於小區規劃設計時的車位。依據上面物權法規定,小區規劃車位的所有權歸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所有,故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是可以以買賣或出租即收取停車費的方式處理車位的。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物業在原有的地面停車位外,利用小區道路或者綠地新增的停車位,依據物權法規定,這部分車位就應當屬於小區業主共有的,不應當收取車位費。

您根據這兩種情況區別對待。希望對你有幫助。


建築師小米


小區地面停車收費在很多小區都存在。本案例的爭議在於:地面停車應不應該收費?


地面停車應不應該收費?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先解決停車是否需要管理的問題。

一個小區毋庸置疑的需要管理有序,目前的國民素質還沒有達到無人管理亦可有序的境界,任何先進自動化設施設備也只是作為輔助手段,人工干預是必不可少的,那麼小區就必須有人持續的管理,停車管理就是物業管理當中的一個重要內容。

小區的物業服務成本,如果能支撐小區車輛管理支出,而且物業服務合同也明文規定了不再另行收取停車服務費,那麼業委會出臺地面停車收費的規定當屬無效,物業公司不該多收相關停車費用。

本例中的小區物業服務合同中,可能沒有就地面停車是否收費給予明確約定,那麼業委會另外出臺規定地面停車收費,貌似不違規。具體要看小區的議事規則,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小區停車管理收費與否的決定權在小區的業主大會,那麼業委會就有權力就此拍板。

那咱們分析一下路面停車收費利與弊。如果路面停車收費,有了價格槓桿這一因素,勢必會減少路面停放車輛的數量,物業公司也必須安排專人進行引導管理,減少了小區內交通無序狀況,同時小區還能收入一部分公共收益。小弊端在於少部分沒有固定車位的車主,增加了居住成本。



那麼小區有哪些業主會支持這項規定?

1、小區裡沒有購買車位的業主。這部分業主中對於路面停車很多是不感冒的,臨時停放車輛侵佔道路,妨礙了小區內行人和非機動車通行,對於老人和孩子在小區裡行走,增加了碰撞的安全風險幾率增加,這是事實。車輛在小區內行駛,車輛與行人與車輛交匯,鳴笛喇叭產生噪音給居民造成干擾也是考慮因素之一。

2、在小區內購買和租用了固定車位的業主。這部分業主作為既得利益者,對於因為地面停車收費而減少了區內道路上的停車數量的現象是很歡迎的, 起碼他們自己的車輛出行暢通不少,不是嗎?最主要的這些業主認為自己購買或租用車位的權益已失去!他們是對於地面收費停車是最堅定的擁護者。


回到前面開頭話題:小區地面停車,該不該收費?

小區的道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全體業主對此有管理權,收益權,使用權等。有人以道路屬全體業主所有,就認為可以自己肆意無償佔用,此為大謬。小區是道路屬於共有財產,個別業主無權處分。少數人以業主為由侵佔公益,純屬混淆視聽。就此地面停車收費,有權決定的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會。

小區成立合法的業委會,就進入了民主自治階段。只要不違背法律法規,任何單位和組織都無法干涉小區自治管理的成果。就本案例而言,業委會出臺了地面停車收費規定,如果小區議事規則無明文說明無效,那基本上可以認定是有效的。當地的物業管理部門也不會過多的干預。

從本案例附帶的說明來看,小區業委會組織了樓長和委員約20人進行了投票。起碼在這個小團體內,意見達成了統一, 這也相當一部分代表了業主中的民意,所以說業委會這個決議貌似是有效的。

這是一個東風壓倒西風,還是西風壓倒東風的故事。地面停車收費在於收費與不收費兩方業主的利益博弈。


那麼如何維權呢?對於業委會出臺地面停車收費的決議,如果想要推翻或更改,可以選擇以下一種:

1、查閱小區議事規則,地面停車收費決議權有無明文規定在業主大會,而不在業主委員會。如果有這條,可以判定業主委員會的決議無效。

2、聯絡1/3以上的業委會委員,系本小區有三名委員是贊同地面不收費停車的,即可提議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業主就地面收費停車問題進行大會表決。

3、聯絡超過小區內有投票權的20%的業主,聯名召開臨時業主大會。主業們就地面收費停車問題進行大會表決。

以上三點為更改小區業委會決議的合法途徑。


老包有時不在線


要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要搞清楚地面停車位的產權歸誰所有,如果是地面公共停車位,那麼它的產權就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使用權收益權當然歸全體業主所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這樣的停車位如果需要收費,必須要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專有部分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你才可以實施。

如何判斷對地面公共停車位進行收費是否合法我們要從這幾個方面進行判斷首先,該停車位的產權人是誰,就產權人才有權利決定該停車位是否收費。該停車位為小區公共停車位,那麼它就歸全體業主所有也就是說,只有業主大會會議才有權力決定該停車位是否收費和停車費的使用;其次,業主大會的召開及投票過程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如果投票的過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投票的結果就是有效的;再次,對地面公共停車位進行收費這一決定,是否向鎮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如果備案通過,那麼這一決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根據提問者的描述,該小區是成立了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這一決定是有違法、違規的地方:1.該決定只是業主委員會及樓長決定的,並未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投票;2.該決議未向屬地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因此,該決定是非法的無效的業主可以拒絕執行,業主可以向鎮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要求撤銷其錯誤決定,也可以向屬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決定。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免費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首先,業委會剛剛成立,抓住車輛亂停放的問題,採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出發點應該是好的,值得肯定。

其次,好心也要依法辦事。業委會只是執行機構,業主大會才是小區事務的決策機構。將小區的公共用地改為停車位,應經過業主大會通過方能執行,是否收費?如何收費等問題也需經過業主大會同意。沒有經過業主大會討論通過業委會就決定收費,起碼是對業主參與小區公共事務表決權的剝奪,也為將來小區其他重大事務不經過業主大會討論通過起了個不好的帶頭作用,同時也是對業委會成員的一種縱容,人的權力一旦失去監督,必然產生腐敗。

最後,如何處理?先與業委會成員溝通,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讓業委會成員明白,提出質疑,不是與業委會作對,而是維護法律的尊嚴,議事規則的權威,也是對業委會成員的關愛,讓業委會撤銷此決定。若業委會不予撤銷此決定,可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映,要求撤銷業委會做出的決定;最後,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說一點,若業主大會同意收費,停車收入僅用於停車位及道路修整是不對的。因為該收入應為全體業主所有,不能僅歸停車業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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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經過業主大會表決,就合理合法。否則,就不合理不合法。

按照法律規定,誰的東西誰做主。小區地面歸全體業主所有,當然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

依據是《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和《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

小區的地面停車,是否允許停放、收費標準、權利義務約定、所得收益分成等,都必須經過全體業主雙過半同意。

業委會、物業公司無權直接做出決定。

因為涉及到保險、管理投入、道路維護投入,所得收益一般由管理人享有一部分。

餘下部分歸全體業主所有,可以按產權面積分配,也可以抵扣物業費,或補充公維資金。這也是對無車業主的一種補償。

因為已經交給市場自行調節,停車價格不再屬於政府定價範疇,也不需要到發改委審批。

如果業委會或物業公司,未經上述程序,自行確定停車收費,則屬於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可向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具體執行條款見《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姜姜聊物業


有不懂的問題請大神相告。

我居住的小區是開放式小區,小區內有12棟樓,每座樓33層,沒有綠化,1、2層是門市,一層2戶,我的公攤面積31平。

物業為了收取停車費,圍著小區打了一圈“地樁”,車輛進不了小區但是人可以隨便穿行。每月收停車費70塊錢。

收停車費合理麼?公攤面積都攤在哪了?


根根本本做人


小區為什麼要存在物業?把老百姓的血汗錢硬塞給物業,真是餿主意。以前沒有物業的時候更安全、和諧。當時房子維修完全是房管所管轄(街道、居委會協調工作),而且服務很好,現在房子賣給業主了……,搞出一個完全不負責任的物業,成何體統?


杜翱成


什麼合理不合理,社會上不合理的事多了,誰會管,沒人管,老百姓只能忍氣吞聲


人與人之間多些真誠


業主和客人佔用消防通道合法合理嗎?


手機用戶25223172338


按道理說!自己的小區地面停車位應該是不能收費的!這是業主自己的共同權益!但是現在物業都收費了!業主靠自己力量是對負責任不物業的!但是成立了主委會也同樣收費!其實有業委會就混混們組成的、比物業公司更壞!總而言之!希望政府從民生的角度成立一個物業管理部門!從而監督和組織物業服務!造福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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