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住著物業的房子還是住著自己的房子?有人說物業現在權利越來越大,對此你怎麼看?

劍指琴懸


我們當然是住著自己的房子,從法律上來說物業就是全體業主花錢僱來為自己服務的服務提供者。但是現在很多物業卻搞不清楚自己的定位,明明是服務者卻老把自己當成管理者。物業和業主之間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物業的義務是為全體業主提供服務,保證業主有一個整潔舒適的家居環境。業主也應該及時的繳納物業費,因為物業費是物業開展服務和正常運營的物質保障。

很多人認為現在物業的權利越來越大,我對此表示贊同。很多物業都會在門口或者電梯裡安裝門禁系統,業主只有刷卡才能到達自己所在的樓層。物業名義上說是為了保護廣大業主的安全,其實就是為了逼迫業主交物業費,因為不繳費的業主是不發給你門禁的。但其實,物業的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利。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可以去法院起訴但是物業絕對沒有權利阻止業主回家。

很多人把現在物業的問題歸結為制度問題,認為只要取消物業就萬事大吉了。這種觀點過於簡單,把某些物業公司的問題當成了物業制度的問題。萬科物業可以說是很受認可的物業品牌,萬科物業的管理制度嚴格,工作人員熱情負責。很多人正是因為衝著萬科的物業才買了萬科的房子。萬科物業就證明,不是物業制度的問題而是物業公司和人的問題。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榨汁小二郎


我們雖然花巨資購了商品房,該交的費用也交了。住進來就完全受物業支配,根本沒半點自主權。費用說漲就漲。我住的小區,水費已經遠遠高於市場價。但我去交水費時啥時候又每噸漲了一元,我都不知道,我問起,人家就生生甩出一句話完事,早漲了。為什麼漲不知道。你接受也得接受,不接受也得接受。有時候看家門上貼催繳費單,說若在期限內不交按百分比扣罰滯納金。我去論理,這個季的又沒完,憑啥提前交,人家說這是規定。你物業有啥權力罰款。空置費給坑人,一天沒住還得交70%。又是霸王條款。我們連個說理地方都沒有。確實我住的房子就是為物業服務的。物業只知道圈錢,為業主著想卻很少。我中央空調製熱效果很差,溫度都很難達到14°。找了物業很多次,根本解決不了問題,還推脫責任,但空調費一分不能少,不交,水電不能買,甚至給你斷水。物業整治業主那是豪不留情。我是深受其害,但也無可奈何了。


魏微6


我是業主,不是物業工作人員,但我覺得物業和業主真的需要相互理解才好。近些年來,物業和業主鬧矛盾的事情越來越多,但業主也物業公司誰都離不開誰,所以,小區找一個好的物業很重要:

我們小區的物業是開發商自己的物業,總體來說還算是可以的。

在這個十八線小縣城,物業費是一平方1.2元,這在我們當地不算是低了。後來的三期四期的房子越來越貴,據說都到2.0了。慶幸自己入住比較早,所以物業費還沒漲也算是良心了。

物業怎麼說呢,總體來說還算是滿意的,平時小區裡都會有保安在轉悠。

到處都有攝像頭,有一次車被蹭了一點點,物業的人馬上打電話給我叫我去看監控,

半夜12點車子大燈忘記關掉了,物業打電話讓關大燈。

下雪天,會找專門的剷土車去剷雪。也會挨個把車子的雨刷給豎起來。

夏天,會給每個車子檔上防曬的東西。

婦女節和情人節也有活動之類的。

但最近,三期四期開始入住之後,隨著入住人數的增多,物業人員好像沒有多,還是那麼多人,明顯的服務不過來了。業務也怠慢了很多。

所以說,這個事情,堅持很重要。如果再這樣下去,連交物業費的動力都要沒了,

對了,我們的物業費是一次交一年的。不知道明年會不會漲價。


佛系媽媽育兒


曾經代理過數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案件,都是物業公司起訴業主要求支付物業管理費和滯納金的,我是代理業主一方,看到物業公司提交的起訴狀,寫的是振振有詞“原告(物業公司)已經按照物業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物業服務義務,但是被告(業主)仍然多次遲延甚至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不僅嚴重違反合同約定,也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為,因此……”

但是每次我和業主瞭解物業公司的管理狀況時,業主都叫苦不堪:我們哪裡請了一個服務人員,簡直是請了一個“皇帝”啊,經常指手畫腳讓我們交這種費那種費,當我們讓他們提供服務的時候他們又這種推脫,或者遲遲不提供,現在還好意思來告我們,要是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讓我們滿意的話,我們會不願意交這點物業管理費嗎?……我相信這是很多業主的心聲

接到業主的委託後,我通過走訪小區現場,與小區保安、清潔人員,還有小區內其他業主交談,收集了大量物業不作為的證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小區的公共綠化長期不維護,垃圾不及時清運,導致小區的垃圾池經常堆滿垃圾,經過的業主都掩鼻而逃;

2.小區的共用部位、公共設施不及時維修,周圍的柵欄和小區大門已經生鏽不堪,還有地面瓷磚破損等問題;小區的其中一部電梯曾經因為零部件損壞而停止運行兩個多月,直到業主們湊錢才請來維修公司維修;

3.小區的保安經常擅離職守,而且隨便放外人進入小區,沒有登記外來人員信息;我去調查的一次居然還發現兩個保安在保安室裡打著撲克牌;

4.小區多次發生失竊事件,業主表示想要去調取監控攝像頭時,物業公司卻稱監控已經損壞,還沒維修好。

結合以上種種物業不作為的證據,我將其整理好提交到了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免除了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支付的滯納金,而且認定物業公司存在違約行為,判定物業管理費按七折支付…這個結果已經讓我們很高興了,因為我們檢索過很多個案例,發現只要是物業公司起訴業主要求支付物業管理費的,法院幾乎都會認定業主違約,全額支持物業公司主張的物業管理費,甚至要求業主支付違約金,而我們這個案件成功為業主扳回了一局,法院沒有認定我們構成違約,反而認定物業公司構成違約!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業主在訴訟中反而是處於劣勢的,往往因為沒有好的答辯主張和證據,而會輸掉物業費官司,所以,我們在面對物業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反而要求業主支付物業管理費的這種案子的時候,大家作為業主一定要收集完整物業公司不作為的證據,這樣才有可能對抗物業公司!


李欽宇律師


我從事物業工作十多年了,我來說說自己的想法和身邊的事。

物業服務是指對小區的公共部位、公共設備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物業公司負責小區的衛生、綠化、秩序維護、設備設施的維修,物業服務沒什麼高科技的東西,全靠人來幹活,可以說是勞動密集型的行業,正因為如此,物業工人工資都不高,普通工人在2000到3500之間吧,崗位、城市不同,工資不同,保潔員工資低一些,工程維修人員工資高一些;同崗位,大城市工資高一些。

近年來新建小區多為高層加小高層,物業費一般在2塊到2塊5,100平的房子一年2400到3000塊,假設有1000戶,一年的物業費是240萬到300萬,這些錢用於支付人員工資、設備維護(不算大修)、資產折舊、交水電費,電梯、消防、監控系統要請專業公司來維護保養,上面說過,物業行業工資低,請不起專業人員,只能委託專業公司來做,二次供水如果是變頻的(就是水箱儲水,水泵加壓),每年兩次請專業公司(得有資質)清洗水箱,每年繳納生活垃圾清運費。

一個十多萬平米的小區,大概需要保安員10—12人、保潔員12—15人、客服員4—5人、工程維修人員6—8人、行政、會計、出納、經理各一人。物價漲,工資也得漲吧?反正我是沒見過物業費漲的,十年沒漲物業費我也見過。

再說服務。

只說親身經歷,我們的服務不敢說優秀,合格吧,同事們按照合同和服務標準工作,打掃衛生、巡邏、保養設備、接待來訪,當然大多數業主對我們還是友善的,可也有部分業主,外網停水停電、暖氣不熱、燃氣打不著、電視沒信號都賴物業,“我交物業費了……”您交物業費了,可電費水費暖氣費燃氣費有線電視費網費沒交給物業公司吧?丟東西了賴物業,您那是放門口丟了!戶內丟東西了,賴物業,保安巡邏的目的是“預防和減少”犯罪事件的發生,不是保證不發生,巡邏頻次夠、有巡視記錄、監控系統完好的話,物業無責好麼!

再來說說開發和物業一家的說法。

開發公司成立物業公司來管理自己建設的小區,這種情況比較多,我也在種公司工作過,有兩家打架的,有替開發遮掩推諉的,也有正常往來的,拿這個說事的無非房屋質量問題了。我沒出過遠門,見得世面也少,但以我淺薄的見識來看,建築行業的法律還是很健全的,各種標準也很完善,政府部門也有監管職能,房屋質量不合格,交房時可以拒絕收房啊,跟開發談啊,要賠償啊,或者退房,要不起訴,都可以。房子也收了,交物業費時拿房屋質量說事了,房屋質量和物業公司有什麼關係?

再說說公共收益。

園區廣告、電梯廣告。我見過一種說法,電梯廣告的收益夠全體業主免物業費還有富裕,我想說:大哥你是瘋了嗎?我國一線城市是北上廣深,我只在北京工作過,北京也得分地方啊,當然中心位置貴,可中心位置有帶電梯的住宅嗎?我們拿五環說,幾年前一部梯子一年大概是3000—4000。現在我工作的地方大概是三四線城市吧,一部梯子一年200,對,就是二百!當然,不管多少錢,這是全體業主的,沒錯,可關心這個的都是不交物業費的。

日常工作。

我是維修崗位,水電土建木工活瓦工活,最好還會電焊氬弧焊,反正是會的越多越好,大家可以自己打聽一下各個工種都掙多少錢,所以我們只能是雜而不精。巡視設備機房,主要有生活水泵房、消防泵房、各樓低壓配電室,控制櫃有問題請廠家來,過保了花錢請人修。管道閥門可以自己換。修樓道照明、路燈,修路面,修單元門、扶手,保養人防設備,雨季前檢查、清理雨水井和各單元雨搭,檢查排汙泵。通下水管網和管道,清理出的有衛生紙、鋼絲球、抹布、衛生(巾)、(避)(孕)(套)、(成)人用品……有些是人為造成的,沒辦法。

政府監督。

物業行業的主管部門有:居委會、物業辦、派出所、消防隊、市場和質量監督局、水務局、稅務局、勞動局、人防辦、環衛局、衛生監督所……有業主投訴相關部門就過來核實情況,就說有一次吧,投訴電梯“經常故障”,懷疑“電梯有沒有人維護”,查吧,查了報修記錄和召修記錄,半年壞了兩次,然後我用了兩天提供材料,不是不全,是這次要這個,下次要那個,不一次要,也不是一個部門來要。別說什麼安全問題再小心都不過分,年檢合格標誌貼著呢,就是誣陷好麼!

頻繁更換物業公司,對業主來說,不見得是好事,一般來說,第一家是最有責任心的。

業委會自制,沒接觸過,不發表看法。

其它的事也不說了,園區的良好環境靠大家共同維護。還有,大多數業主還是講理的。

待遇低、責任大。

以上內容不能代表任何人,只是本人的經歷和看法。


觀棋不語169785884


住的房子是物業還是自己的,想必很多買過房的業主都有這樣的發問。業主集體花錢買下地皮產權和房子,還按月繳納管理費,但是卻享受不到被服務的感覺,自然心裡會不滿,這種現象似乎發生地越來越普遍。

1、物業拿錢不幹活,可能一開始就註定了!

本該履行服務職能的物業,卻拿錢不如實提供服務,甚至不幹活,例如小區環境、治安狀況堪憂;還有些物業巧立名目亂收費,例如裝修押金、物業服務費、暖氣接口費等;更有甚者,拿業主買房時交的“房屋救命錢”——維修基金,當成自己的私人小金庫.......

很多人都以各種理由抱怨物業,熟不知物業亂象的發生,可以說從一開始就註定了!一般來說,小區的物業不是大多數業主決定的,而是開發商選定,如果開發商不為業主的居住考慮,很大程度就為今後的小區管理埋下了隱患。

2、業主處於“弱勢”地位,普遍不具備維權意識

另外,大多數物業公司的成立時間比較久,而且運作成熟,很清楚該怎麼去應對各種業主問題;而業主作為個體,在面對物業的時候,大多處於一種“弱勢”地位,長住當地也會使得業主忌憚跟物業發生爭執,因此面對物業的低服務水平,業主們不敢提意見。

業主們掏了錢,卻不敢與物業據理力爭,這也跟我國民眾普遍維權意識不強有關。很多時候,我們的業主弄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權利,或者壓根心裡缺少當家人的底氣;該參與選舉或投票的時候,往往也不參與。當很多人都不積極履行業主的權利,久而久之物業的“囂張”氣焰就會得到助長。

3、物業法規還不夠完善,關鍵還得靠業主們自己

物業法規不完善,也會讓業主很難找物業履行權利。與我國相比,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比較成熟的業主委員會制度,對處理業主與物業公司的關係發揮重要作用,實際與物業公司出現的矛盾較少。我國的房地產行業發展不久,相關制度都還在建設之中。當制度還不夠完善的時候,隨著時間的推移,物業亂象就會頻頻出現,也就有了物業現在權利越來越大的情況。

如果現實生活中,大家遇到物業公司有違規行為,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業主們集體站出來,通過投票和選舉成立業主委員會,用集體名義與物業公司簽署物業合作協議,一旦物業公司違反了協議,就能把物業公司換掉。還可以向主管部門投訴,讓他們約束物業公司的行為。如果大家連自己的權利都不想維護,那麼將很難成為房子真正的“主人”。


金十數據


我看,物業不是什麼好東西,說的非常對,我們這物業就是這個樣,什麼活都不好好幹,就連基本的衛生都打掃不乾淨,收物業費時,挺積極的,還有那個不合理停車費,你敢不交,小區門都不讓進;TMD,我就不明白,房子是我買的,地皮產權是我們所有業主共同買,小區的每一寸土地,都是我們所有業主共同財產,很不要臉的物業公司 拿著我們自己地皮 來收我們的停車費。拿著屬於我們業主的東西,去掙他們的錢,物業真正黑!黑!黑黑!

再一個,如果小區產權到期,所有業主們和物業公司,按照實際實用地皮面積的比例 去對錢 續產權,請問那家物業公司 願意去 對這份錢 來續產權???

哼!橫行霸道的物業不幹人事,拿著我們的東西再賣給我們,去掙他們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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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新成員,新名稱,物業。

有幸看到對新生事物的看法,做細緻的分析。

一個大小區:

23棟樓,一棟樓四部電梯。每個廣告牌,按月收入100元計算。

四部電梯20個廣告牌,按十個月的廣告費計算,是2萬。

廣告費按十個月計算23棟樓46萬廣告費。

一棟樓,大約二百戶。垃圾費每戶50元。200戶垃圾費一萬。

每平米物業費1.5元,每戶1800元物業費。

整個樓36萬物業費。

廣告費2萬元+1萬元垃圾費+36萬元物業費✘23棟樓。

39萬元一棟樓。✘23棟樓=8970000萬。

一個小區八百九十七萬 。

而是民生,業主老百姓的支付 。

八百多萬,老百姓承擔。

保安人員經常不夠。才上班的1800元工資,三個月後2100元工資。

清潔工,工資更低。1600元。沒人長期願意上班幹清潔工,因為工資太低了。

假如交給街道辦事處來負責,取消物業,工人的工資會高,讓工人能拿到該拿到的工資,讓辦事處解決困難戶就業問題。

建議取消物業

讓街道辦事處管理。

市長

主管城市包括建設,發展方向大局 。

街道:

街道辦事處才是百姓的市長。

建議由辦事處管理,最起碼是基層政府。稱得上老百姓的生活市長。

不存在盈利問題,只有呵護愛民。

主要是降低老百姓費用,減少物業與老百姓摩擦。

物業保安工資低的清水見底,肥自己的行業不能寵。

真正的讓業主當家做主人,解決了

業主壓力。

為老百姓打造,安居樂業,給民生新的希望。

讓正義陽光 !

,讓更多的人維權,取消物業 ,向陽光發展。

還業主一個安靜的家 !



行人199075


是物業的房子!我們買了房子,住進去後,吃喝不愁,居住無憂,活得挺滋潤,如果有人伺候自己起居,兼顧安全保衛,生活不是更美好?得花錢請,值得!於是就有了物業,物業管理日常生活,帶了一個“管“字,這可不得了,跟“官”字很像,真的成了衣食父母,天天變著花樣讓我們多花錢,誰不願意就吊打一番,大家敢怒不敢言。細細想來,這個官其實不是我們請來的,人家本來就存在,比我們來得早,你也無權趕他們走,我們住著房子,就好像預付了很多年房租,直到房子被拆了,我們淨身出戶,你說這房子到底是誰的?不過是物業的掙錢工具!你真的是房子的主人嗎?


雨初更寒


其實不是物業的權利越來越大,而是很多業主並不清楚物業的權利邊界,從而縱容了物業的為所欲為。

首先,物業是小區業主聘請來提供服務的。也就是說,業主和物業的關係,其實就是僱主和僱員的關係,如果僱主對僱員提供的服務不滿意,當然可以辭退僱員。因此,如果物業對業主利益棄之不顧,只知道為自己謀取私利,那麼業主完全可以將該物業公司直接辭退,從而聘請服務質量更加優越的物業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其次,其實小區裡的很多權益是屬於業主的,而不是屬於物業公司的。但是,物業公司仗著業主不明所以便為所欲為,將各種利益收入囊中。比如,未經規劃為正式停車位的小區空地,其權益屬於全體業主,應當由業主們自行決定該如何使用。但是,很多物業明目張膽地將這些空地,規劃為臨時停車位用於出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另外,小區建築的共有部分的有關權益屬於業主,而不屬於物業公司。因此,在電梯裡或者建築物外牆投放廣告,其廣告收益應當歸屬業主所有,而不是歸物業公司。但現實中,幾乎所有的廣告收入,都進入了物業公司的私人賬戶。

綜上所述,其實不是物業的權利越來越大,而是業主的維權意識太過淡薄,才讓物業公司公然地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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