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禁不止,女子掌摑公交司機獲刑四年,不能讓就是重演


屢禁不止,女子掌摑公交司機獲刑四年,不能讓就是重演


圖為陳某榮掌摑公交駕駛員的監控畫面。海口公交集團 供圖

中新網海口5月9日電 (洪堅鵬王倩)因在行駛中的公交車上扇了司機一巴掌,海南海口一女乘客陳某榮9日被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2月27日12時30分許,被告人陳某榮在海口市港澳開發區登上了一輛30路公交車準備前往海口西站,該車駕駛員為海口公交集團公司司機符某明。

被告人陳某榮上車後因車費問題和符某明發生爭執,當車行駛至海口西站時,符某明提醒陳某榮下車,陳某榮沒有理會。13時50分許,30路公交車行駛至海甸島五西路萬福新村附近時,陳某榮來到駕駛座旁邊質問符某明耽誤其時間,並將駕駛座上方懸掛的一面國旗扯下扔在地上,符某明要求陳某榮把國旗撿起來。陳某榮在車輛仍在行駛過程中,用手朝符某明的左側臉上打了一巴掌,符某明立刻採取制動措施將車停穩後報警,並關閉車門等候公安民警將陳某榮抓獲。

美蘭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榮無視國法、不顧公共安全,毆打正在行駛過程中的公交車駕駛員,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榮當庭自願認罪,並取得公交車司機的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

美蘭區法院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自首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予以採納。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陳某榮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據瞭解,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臺《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來,海口市審理的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駕駛案。

海口公交集團宣傳部部長張磊表示,公交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司機的安全駕駛,關係到道路安全以及乘客的安危。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行為極易誘發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希望每個人都能從這個案件中吸取教訓,充分認識到妨害公共交通安全行為的嚴重性、危害性和違法性,控制自己的情緒,共同維護公共交通安全。

據悉,今年4月11日、14日,海口曾先後發生兩起乘客推搡、威脅公交車駕駛員的事件,乘客均被警方刑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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