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18件衣服旅遊後退貨”,買家、賣家、“人肉”者該反思什麼

“買18件衣服旅遊後退貨”,買家、賣家、“人肉”者該反思什麼

“買18件衣服旅遊後退貨”事件11日持續發酵,上了全國熱搜排行榜,引起全網熱議。據報道,4月25日,寧波買家黃小姐在李先生的網店購入18件衣服,總價4600多塊錢。可五一小長假過後,說是不喜歡,發起了退貨請求。但李先生髮現對方穿著自家店鋪的服裝和朋友去了西藏旅遊。(5月12日都市快報)

現在的問題是,這18件衣服的退貨仍未解決,而李先生在媒體曝光黃小姐後,黃小姐的身份信息、手機號、暫住點等一系列信息被“人肉”後洩露,黃小姐遭遇了被辱罵等網絡暴力。據悉,電商平臺已聯繫買賣雙方協商處理,但能否為這一事件儘快畫上句號,還有待觀察。

按說,這一事件本來很好解決。黃小姐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七天無理由退貨”選擇退貨的,理由是對網購的部分衣服不喜歡。這些衣服究竟能不能退貨,只要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來判斷和解決即可,然而事情發展卻讓人沒想到。

觀察這一事件不難發現,無論是買家還是賣家都沒有遵守相關規則。先說買家,已經穿了網購的衣服去旅遊和拍照,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已經認可自己購買的服裝,把穿過的衣服要求退貨,有濫用“後悔權”的嫌疑。如果時間上已經超過了7天,買家更不應該要求退貨。

再說賣家。出現“買18件衣服旅遊後退貨”這樣的事,首先應該依據現有制度與買家協商解決;其次,如果協商不成還可以通過平臺和法律渠道解決問題。然而該賣家卻曝光了買家,導致買家信息洩露遭遇網絡暴力,賣家曝光買家的行為是否涉嫌洩露消費者隱私,值得深究。

“買18件衣服旅遊後退貨”,買家、賣家、“人肉”者該反思什麼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數據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電子商務法》也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我們雖然不知道該賣家曝光了買家的哪些個人信息,但可以肯定的是,為網友“人肉”買家提供了某些線索。所以,賣家應該為自己隨意曝光買家而道歉或者承擔法律責任,買家也可追究賣家的責任。賣家要意識到,即使買家要求退貨的行為不妥,也不應該曝光買家任何信息。

同時,“人肉”、辱罵買家的網友也是一群法盲。即使買家退貨行為不妥,網友也不能“人肉”和辱罵,這已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互聯網發展了很多年,按說“侵犯他人隱私”已經是除孩子之外人人皆知的法律常識,辱罵他人明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網友也應該瞭解。

所以,通過這一事件,買家、賣家以及“人肉”者,都應該反思自己的行為。既然我們有《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電子商務法》等一系列法律規則,為何不依照這些規則解決問題,而是要升級為一起失控的事件?說到底,都是不重視各種法律和規則惹的禍。

據賣家介紹,開店3年來,這已經不是他第一次遇到這樣的“試穿族”了,每逢節假日都會有一些買家,穿著買來的衣服出門旅遊,隨後再要求退貨。其實,解決這類問題還是要回到“七天無理由退貨”這一規則上來,如果退貨符合規定理應退貨,如果不符合規定則不能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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