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4男子冒充警察竟為了幹這事!

5月6日,內蒙古包頭市青山區法院依法對冒充警察抓賣淫嫖娼人員騙取錢財的4名男子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韓某拘役四個月,被告人蘇某某拘役三個月,被告人樊某某拘役三個月,被告人任某某管制六個月。

2018年7月3日1時許,被告人韓某、蘇某某、樊某某、任某某發現青山區賽音道某小區有賣淫嫖娼行為,遂合謀冒充警察嚇唬賣淫人員並向她們要錢。被告人韓某著外觀類似警服的衣服與樊某某先以警察查房為名進入該房內,韓某向屋內人員出示了“警官證”。之後,韓某打電話讓蘇某某換上類似警服的衣服進入房間,與韓某一起作案,並以賣淫嫖娼為由向被害人提出給付錢款私了,任某某一直守在門口。最終,被害人謝某某、趙某某向韓某手機微信及支付寶轉賬1萬元。之後,四名被告人將贓款揮霍、私分。

案發後,蘇某某、任某某、樊某某主動投案自首。韓某、蘇某某、任某某、樊某某又將贓款全部上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將贓款發還給兩名被害人,兩名被害人對被告人韓某、蘇某某、任某某、樊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今年1月2日,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向青山區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蘇某某、樊某某、任某某犯招搖撞騙罪,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青山法院經過審理後認定,被告人韓某、蘇某某、樊某某、任某某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以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查處的方式騙取1萬元,4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招搖撞騙罪。4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應當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蘇某某、樊某某、任某某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雖然在庭審中三名被告人均有部分的翻供行為,但庭審結束前均又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故應當認定被告人蘇某某、樊某某、任某某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韓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4名被告人將贓款全部退還,並取得諒解,故可以對四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解裕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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