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平利縣法院對漢濱區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趙某受賄案一審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趙某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違法所得24萬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平利縣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間,被告人趙某利用職務便利,在原單位信息化建設項目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相關規定,向其同學李某洩露應當保密的招投標參數和相關情況,為李某謀取非法利益,先後四次收受李某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24萬元,並用於個人支出。
平利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漠視黨紀國法,利用手中權力,多次違法收受他人賄賂併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身為人民警察,知法犯法,心存僥倖心理,自認為對方是自己同學,不會東窗事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受賄數額巨大,應當依法以受賄罪從嚴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趙某到案後,認罪悔罪,主動退繳全部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趙某最後陳述:一開始對受賄行為持牴觸態度,後來放鬆警惕,有一種“溫水煮青蛙”的思想作祟,在細節上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最終積小成大,辜負了黨對自己多年的培養,並給家庭和親人造成巨大傷害。自己將不再上訴,接受法律的制裁,並深刻吸取教訓,嚴以律己,老實做人,踏實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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