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且超載,校車司機受重罰

日前,漢川法院對被告人黃某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這是自2015年9月《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危險駕駛罪認定以來,漢川法院作出的又一起該類判決。

2019年4月2日7時許,被告人黃某無大型校車駕駛資格而駕駛鄂K26885大型校車,行至分水同心村村委會路段,因超員100%以上被民警查獲。2019年4月18日被提起公訴後,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證駕駛校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無證駕駛且超載,校車司機受重罰

校車是保障學生交通安全的生命通道,不是放任自流、非法牟利的工具。我國每年有超1.85萬名14歲以下兒童死於交通事故,車輪下揪心的一幕幕一次次的給我們敲響著交通安全警鐘!司機黃某雖未引起重大交通事故,但其暴露出的僥倖心理卻是對學生生命安全的嚴重漠視!

校車之殤如昨日之痛,深深烙印在每個家長心裡!不要讓校車成為揹著花朵行走的炸彈!

我們提醒所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的駕駛員及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等相關人員,生命只有一次,切不可把生命當兒戲!要牢固樹立法治意識,杜絕超員超載,杜絕無證駕駛,否則可能觸犯危險駕駛罪,或將面臨嚴重刑事處罰。(漢川法院:徐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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