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離婚,婆家有3套房產,但都是婚前財產,父母應該怎麼樣為女兒爭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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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獲得對方的婚前財產,有點難度。

首先要看這3套房產是在誰名下,如果在公婆名下,別爭了,房子都不是丈夫的是他父母的,跟小兩口一點關係都沒有。

如果房子在男方名下,要看對方是否有法定應該給付經濟賠償的情形:

1、家暴

2、重婚

3、長期與他人同居(一夜情等出軌情況不算)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除此之外,男方不用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4種情形,也是指存在這4種情況的話,男方需要對女方進行經濟賠償,但具體賠償金額要根據女方受侵害程度和後果嚴重程度來定。並不必然導致男方需要用自己的婚前房產賠給女方。

不如多爭取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吧,如果有小孩的話,爭取撫養權、爭取撫養費等更實際。


信凱律師事務所


作為一個未來的公公說幾句:公公婆婆給兒子準備的房子真是很辛苦,如果被結婚沒幾年就離婚的兒媳分走一部分真是心有不甘!我在一個名義上是新二線城市結婚12年後打算參加團購為兒子準備房子,說起來不貴才2600塊一平米,一套110平米的房產下來30萬,現在聽起來不算是個大數目,但是我的工資當時也就2000出點頭,家庭12年來的儲蓄10萬(我老婆是個節儉持家的女人),於是雙方父母借錢給錢共湊了25萬,09年交房裝修,這20的借款我們兩個還了六年!真是艱苦的六年啊,那些岳父岳母經濟上寬裕的時候,我們夫妻二人這六年幾乎沒有買過新衣服,吃喝同樣緊縮(我們兩個不習慣過負債的日子)說出來不怕大家笑話:想吃滷鴨翅都不捨得買!六年後我連吃了一個周!目前這套房子市值150萬,這套房子給孩子做婚房,將來過戶給他的孩子,稅錢我出,但是要是因為離婚就要分割出一部分,這個對不起,不可能。也不接受加名。岳父母們當你們打算去盤算公公婆婆們的房產的時候捫心自問,你們為什麼不給自己心愛的女兒準備房產給她安全感呢?


始於竹下


這個問題問的有點奇怪啊,女兒離婚跟婆家有三套房產有什麼關係呢?而且你明確說了婆家的這三套房產都是婚前的財產,那就更跟你沒有任何關係了,另外,離婚應當是夫妻兩個人之間的事,為何要把父母摻和進來呢?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我只能說,如果這些房產都是婚前財產,那麼作為女方來講是沒有資格要求分割的,另外,如果你想爭取離婚時候的權益,那你只能統計一下你們婚後都有哪些財產,對於婚後的財產,女方是有權要求分割的。另外要看男方是否有法定的過錯,比如出軌,家暴等,如果有這方面的過錯,同時可以要求賠償。

至於父母要為女兒爭取哪些權益?這句話聽著實在是不順耳。因為女兒既然已成年,應當對自己的婚姻,對自己的社會行為來負責,不要長大了,還什麼都要靠父母作主。變成媽寶男媽寶女,那我只能說你這輩子都不可能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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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婆家的財產跟你女兒沒有任何關係,所以分不到一分錢。

哪怕是男方的財產,也要看是婚前 還是婚後,男方婚前財產也是跟你沒有關係的。

我結婚的時候,公婆也是三套房,我們從來沒有討論過這個問題。

其實呢,公婆的房子,以後也是你老公房子。你們沒有離婚,你也跟著一起住的呀。能住一輩子,這個時候房子寫不寫你名已經沒有關係了。

如果想要安全感,那麼自己婚前供一套房,拿出租的錢還月供。要麼就婚後跟配偶一起供一套房,房子寫兩個人名字。


你是我不變的永遠


我就吶了悶了,房子本來就是人家的婚前財產,現在離婚憑什麼你想要?就踏踏實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就行了,尊重事實心態平和下來就好。

我發現現在的人真是太矛盾了,總是說要男女平等,但在結婚的問題上總是要求男方出高額彩禮,還得買房子,看不出平等何在。男方出資買房了又擔心是男方婚前財產,離婚分不到房子。

現在又出現了很多女方要求男方出資買房,然後房產證要寫女方的名字。只能說你們是怎麼想的,就為了離婚分財產嗎?是對這份感情沒信心?還是已經做好了離婚分財產的打算?如果這份感情脆弱到要靠一套房拴著的話,真的不要結婚了,因為註定是個悲劇。如果只是想靠結婚離婚去分房產的話,其實就是一種詐騙行為。


金秋五色風


任律師回答得很對,因為律師是根據法律條文發表的文章,我不是律師,但我覺得,婚前的財產,你女現在離婚,也沒有資格分,你做母親的出來爭取?始笑大方。如果你女兒生育了子女,那麼婚前財產也能分給她子女,如果男方有錯在先,你提出離婚,那也只分割你女兒和女婿結婚後,共同取得的財產,如果有外孫跟著你女兒,那也只有要男方給外撫養費。如果是你女兒有錯,你女兒要求離婚,那麼,男方可以一分財產也不給你女兒。我也不是律師,如果這裡只是發表文章,為了母親節日而寫,那就沒有什麼事,看過文章就完了的事。如果你是真的想這樣做的話,那麼你去找任律師,他這裡有徽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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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女兒離婚,婆家房產你一點都得不到,這是法律規定的。婚前財產就是婚前財產。這和你女兒沒有一點關糸。新婚姻法,和去年最高人民法院補充條例都明確說明這一點。但婚後共同財產可以協商也可通過法院判。現在有很多女孩結婚前就和男方商量好,在買房結婚一定要在產證上有自已名子,否拆寧可不結婚,雖說這些做法個人不贊同,但從另一個角度思考,她們也是希望給自已有一份保障,當今社會不得不說離婚率大高了,通過社會科學院調研報告和國家民政部門公佈數據顯示,我們國家離婚率是全世界最高國家之一。結婚和離婚的差不多達到一比一。如有一百對結婚,其中三年內離婚的有四十六對夫妻。既僅映一個社會問題,還僅映另個問題就是男方離婚時成本太低了,男人婚前就買房,結婚時女方房產權,離婚時淨身出戶又絕大多數又是女方。男方一點損失都沒有,這情況下,女方那有安全感?在這樣時代背景下,女方提出點要求是應該可以理解,並不是女方要在房產證上添加名子就一定會與你爭房產。她只是想有一點保障,有些安全感,有什麼過錯呢?所以看問題要看站在那個角度看,如果雙方都能站在對方角度思考問題,那很多予盾和問題都會完美解決。


用戶3134054018800


一、女兒離婚,一定是有過不下去苦衷才不得已走的這一步,所以,在想著怎麼維護女兒經濟利益之前,必須先做一件事:首先確保女兒人身安全不受威脅!

二、之所以說此話,是因為題主沒有說清楚其女兒離婚的原因。所以,我們只能從父母最關心,也是最擔心的方面考慮問題。女兒的人身安全不就是父母最關心和最擔心的關鍵問題麼?

三、甚至可以說,為了女兒的人身安全,並且能夠順順利利的離了該離的婚,即便是損失一些財產也是值得的。此觀點,應該是所有有女兒的父母都不會反對的吧?!

四、在確定女兒沒有人身安全之虞之後,再來談財產問題也不遲!但有一點必須事先澄清,男方婚前財產(其實你們也已經認可),按照我們國家現行的法律規定,女方是沒有權利和資格參與分割的。你們能談的,只能是婚內的夫妻共同財產!

五、至於如何確保女兒的權益最大化,尤其不被非法侵佔,辦法或者說是“捷徑”只有一個,那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除此之外,別無他法!

六、絞盡腦汁、窮盡謀略,甚至不擇手段後或許能夠一時得逞,但最終結果,必然是頭破血流、身敗名裂,甚至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償失!


笑笑叔


婚姻法應該是保障當事者合理的相關利益 新婚姻法防止了女子以婚騙財,卻沒防止渣男以婚騙色。試想,如果男方用父母的房子花個二三十萬娶媳婦過個兩三年找個詞兒故意鬧離婚,一旦離婚女方只能淨身出戶,更甚的是再有個孩子,那女方抱著孩子回孃家可就慘透了。我身邊同事的女兒就是這樣,結婚房是婆婆名下的,工資收入遠高於男方,有一一歲多的孩子,男方起訴離婚還要求分割女方的公積金等婚後收入(如果得逞能分到七萬多),同時婆婆也起訴要求兒媳兒媳搬出住房。如果一切如男方所願,女方受到了哪些保護呢?看來新婚姻法需要得到修改補充了。


sasaki安康


按照國際慣例先回答問題,再做分析。在對你女兒的婚姻失敗表示同情的同時,也告訴你一個不幸的消息。婚前的房產跟你女兒沒有半毛錢的關係。你不要在這裡亂操心。也不要打著為自己女兒著想,和爭取利益的幌子在這裡做你自己的發財美夢。最後就是你去走法律程序打官司都是不管用的。因為你自己都說過那些房產都是你女婿婚前買的,說明人家為了預防有離婚的一天。所以已經做過財產公正。並且還具有法律效應。屬於個人私有財產。不管離婚的原因是什麼,女方都無權得到這份房產。如果你想為自己的女兒分房產,除非是他們兩個結婚之後買的房子。這個才是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離婚的時候男女雙方才可以各分一半。這個你一定要弄明白。同樣我很佩服你的是,你女兒出了這麼大的事,你不想著去好好安慰你的女兒。竟然還有心情在這裡想著撈錢。自己又啥都不懂。我都不知道說你什麼好了。

我們說不管夫妻之間因為什麼導致離婚,對於個人和兩個家庭來說都是個悲劇。特別是已經有了孩子的夫妻。對孩子的心理發育和將來的成長影響更加大。所以說夫妻感情不和導致離婚,受傷害最大的永遠都是孩子。孩子才是無辜的。

最後我的建議是,不要在想著房產的事情。我之前已經說了這麼多我想你應該也弄明白了。想了也是白想,不要去做那無用功了。有時間想這些還不如去好好安慰和照顧好你的女兒。做好你女兒的思想工作,幫助她走出因為婚姻失敗所帶來的陰影。幫助她調整好心態。讓她對生活重新充滿希望活出精彩。這個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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